马子成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基层司法所建设”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是关于加强司法所队伍建设问题。鞍山市司法局于2019年联合市委政法委、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以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单位,转发了省委政法委、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以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意见》,《意见》强调,司法所是县(市)区司法局的派出机构,是基层政权建设和基层政法部门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县(市)区司法局负责对司法所人员编制、经费和设施装备进行管理,要在充分利用司法所政法专项编制的基础上,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充实司法所工作力量。《意见》还强调,各县(市)区司法局要注重整合社会服务资源,积极吸纳社会力量,大力发展志愿服务,招募高等院校法律专业师生、退休政法干警、社区力量等参与基层公共法律服务。该问题已经有文件依据,各地可根据实际需要,积极争取财政、人社等部门的支持,加强基层司法行政工作。
二是关于加强基层司法所人员业务素质建设问题。为提高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人员的业务素质,鞍山市司法局于2024年5月28日、29日,组织对全市的基层司法所所长、人民调解员以及评理说事员代表进行了为期两天的培训,聘请了市委党校教授、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辽宁科技大学法学教授、市公安局心理咨询师及调解专家等进行集中授课,课程内容涵盖了加强党性修养、物业服务合同常见纠纷、心理学在人民调解中的应用、继承制度要求、人民调解方法及技巧等内容,以此加强对司法所工作人员和基层公共法律服务人员政治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岗位技能、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同时,根据辽宁省平安建设考核要求,各县(市)区司法局应当积极组织本辖区内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年度培训,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和服务水平,为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三是关于司法所参与镇(街)党(工)委会议,参与合法性审查的问题。2020年12月13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38号、2021年2月1日起施行的《辽宁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办法》中第五条规定:“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乡(镇)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明确具体承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审核机构)”“县政府部门、乡(镇)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已明确专门审核机构或者专门审核人员的,由本单位审核机构或者审核人员进行审核;未明确专门审核机构或者专门审核人员的,统一由县政府确定的审核机构进行审核”。该问题已有明确的依据,各基层司法所遵照执行即可。
四是关于加强司法所装备建设问题。《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54号)中明确了人民警察的着装要求,其中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着装,参照本规定执行。”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除监狱、戒毒人民警察外,不属于此着装范围内,因此按规定不能配发统一警用制式服装,如本单位有统一着装需求,可按相关规定办理。
鞍山市司法局
2024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