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建平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关于对仲裁机构监督、检查的提案》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是关于首席仲裁员和仲裁员的选任和聘任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鞍山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相关规定,首席仲裁员首先是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而产生的,双方当事人对首席仲裁员选定不一致的情况下,市仲裁委员会采取由微机随机抽出三名首席仲裁员人选,再由市仲裁委员会主任依法在三名首席仲裁员人选中指定其中一名的方式,重大疑难案件的首席仲裁员选定由仲裁受理部报请鞍山市司法事务服务中心班子会研究确定首席仲裁员人选,所以市仲裁委员会首席仲裁员的选任是公开透明的;今年鞍山仲裁委员会将进行换届工作,在换届工作中其中一项是仲裁员重新聘任工作,我们将严格按照《仲裁法》关于选聘仲裁员的条件,从思想政治、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廉洁自律等方面进行重新删选和聘任新一届的仲裁员及首席仲裁员队伍。
二是仲裁机构做为事务性机构,仲裁机构中任何人不得干预包括首席仲裁员在内的仲裁员的独立仲裁的情况。目前鞍山市司法事务服务中心下设仲裁受理部及仲裁审理部两个部门负责仲裁工作,围绕仲裁开展工作的现有7人。仲裁受理部的工作范围是接受当事人的咨询、立案、收费、组庭工作,仲裁审理部的工作范围是指派秘书参加仲裁庭审、组织专家咨询会、仲裁裁决(调解)文书的审核报送等案件审理程序方面的服务性工作,仲裁机构的其他工作人员不参加仲裁庭的庭审和仲裁庭合议工作,仲裁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为了保证案件公平、公正,我们对重大、疑难、有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案件会启动专家咨询会程序,进行论证,以保证仲裁案件的公平公正。
三是有关机关对仲裁机构依法监督、检查情况。根据《仲裁法》第八条“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和第十四条“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的法律规定,故对仲裁委员会的监督体现在对仲裁的司法监督方面。
1.仲裁协议的效力问题。《仲裁法》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2.撤销仲裁裁决问题。依据《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第58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撤销。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非经法定程序,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为保证仲裁机构裁决的正确性和合法性,使已经生效但确有错误的裁决得到纠正,赋予人民法院对终局裁决的司法监督权,允许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或发回重审重新仲裁。
3.否定仲裁裁决的效力,裁定不予执行问题。人民法院对申请强制执行的仲裁裁决,依据被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司法审查,是司法监督的重要措施。故人民法院对仲裁案件的审理既是对仲裁案件的司法救济途径,也是依法监督程序。欢迎政协能够对仲裁工作进行监督。
为了实现公平正义的社会效果,市司法事务服务中心采取了两种方式保证仲裁案件的公正:一是采取裁决书原稿的四级审核审批方式;二是重大疑难案件专家咨询会召开和提请制度。
二、下步工作打算
在首席仲裁员选任方面:我们进一步优化仲裁员人选,按照鞍山仲裁委《仲裁规则》规定的选定方式,指定德才兼备的仲裁员为首席仲裁员。
2020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