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政协十四届一次会议第3-202号提案《关于政府应简化律师事务所变更登记手续的建议》的答复
    时间:2019-12-26 24:52来源:办公室作者:办公室点击:

    刘建平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关于政府应简化律师事务所变更登记手续的建议》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无犯罪记录证明

    我局设在鞍山市政务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窗口在受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入伙、退伙申请时,从未要求申请人提供合伙人无犯罪记录证明。

    我局在受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入伙申请时,根据《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要求申请人提供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证明;在受理律师事务所退伙申请时,未要求申请人提供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证明。

    二、关于验资报告

    我局行政审批窗口在之前受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入伙申请时,根据省厅的相关工作流程,要求申请人提供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以证明其实际出资到位,但从未要求申请人在办理退伙时提供验资报告。

    为打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推进投资和服务便利化改革,经研究,今后在受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入伙申请时,不再对验资报告作相关要求。

                                   2018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