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和《辽宁省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若干措施》(辽政办发〔2025〕6号),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的意见》要求,依法确认全市市(中、省)直履行行政检查职能执法主体,现予以公布。
一、法定行政机关(39个)
鞍山市国家密码管理局(挂牌于中共鞍山市委办公室)
鞍山市国家保密局(挂牌于中共鞍山市委办公室)
鞍山市档案局(挂牌于中共鞍山市委办公室)
鞍山市新闻出版局(挂牌于中共鞍山市委宣传部)
鞍山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挂牌于中共鞍山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鞍山市教育局
鞍山市科学技术局
鞍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鞍山市民族和宗教事务局
鞍山市公安局
鞍山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局
鞍山市民政局
鞍山市司法局
鞍山市财政局
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鞍山市自然资源局(鞍山市林业和草原局)
鞍山市生态环境局
鞍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鞍山市交通运输局
鞍山市水利局
鞍山市农业农村局
鞍山市商务局
鞍山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鞍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鞍山市疾病预防控制局)
鞍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
鞍山市审计局
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鞍山市知识产权局)
鞍山市统计局
鞍山市国防动员办公室(鞍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鞍山市医疗保障局
鞍山市城市管理局
鞍山市经济合作局
鞍山千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
鞍山市邮政管理局
鞍山市烟草专卖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鞍山海关
国家税务总局鞍山市税务局
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6个)
鞍山市残疾人联合会
鞍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国家统计局鞍山调查队
鞍山市气象局
鞍山市消防救援支队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鞍山监管分局
三、受委托组织(6个)
鞍山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受鞍山市生态环境局委托)
鞍山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受鞍山市农业农村局委托)
鞍山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受鞍山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委托)
鞍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鞍山市卫生监督所)〔受鞍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鞍山市疾病预防控制局)委托〕
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受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
鞍山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受鞍山市医疗保障局委托)
四、其他事项
(一)行政检查主体资格要依法确认并向社会公告。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实施行政检查;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必须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检查;受委托组织经合法委托后是行政检查主体,但不具有行政检查主体资格,必须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检查。除上述主体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实施行政检查。本次公告的行政检查主体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和机构改革等情况,施行动态管理。
(二)委托行政机关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与受委托组织签订委托书,委托书要载明委托的依据、具体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报鞍山市司法局备案,并主动向社会公布。
鞍山市司法局
2025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