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方便公众及时、准确获得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要求,编制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和工作机构
鞍山市司法局办公室是鞍山市司法局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责部门,负责承办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办公地址:鞍山市铁东区槐香路8号502室
办公时间:8:30—11:30 13:30—17:30(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联系电话:0412-5542016
传真电话:0412-5538703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原则,市司法局办公室按照《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依法向社会主动公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并遵照上级行政机关部署,结合实际工作不断增加主动公开内容。
(二)公开内容
本机关向社会主动公开的信息内容主要有:
1.局领导及分工;
2.局工作机构及其主要职能、机构设置;
3.局依法公开的政策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解读;
4.局重要会议的主要内容;
5.局重点工作动态;
6.局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7.其他需要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方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在当面受理点公开两种公开形式。
本机关具体网址:http://sfj.anshan.gov.cn/。同时,还采用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本机关当面受理点:鞍山市司法局办公室(地址:鞍山市铁东区槐香路8号502室,联系电话:0412-5542016);开放时间:工作日;联系电话:0412-5542016。
(四)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向政府信息公开的责任机关申请获取。
(一)受理机构
本机关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鞍山市司法局办公室;办公地址:鞍山市铁东区槐香路8号502室;办公时间:工作日;联系电话:0412-5542016;传真号码:0412-5538703;电子邮箱:assfj5542016@163.com;邮政编码:114010。
(二)受理程序
提出申请申请人通过现场、信函和电子邮件提出申请的,应填写《鞍山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详见附件1)。原则上申请人提出一次申请只可以申请公开一条政府信息。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法人或组织提出申请,应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
申请人在填写《申请表》时,应按规定认真填写,真实写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地址;
(2)详细描述所需的政府信息,包括政府信息的文件标题、发布时间、文号、制作机关或者其他有助于查找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三)申请方式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本机关受理机构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当面申请时请申请人出示有效身份证明。
2.信函申请。申请人填写的申请表可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等形式向鞍山市司法局办公室提交。通过信函方式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地址:鞍山市铁东区槐香路8号502室(鞍山市司法局)
邮编:114000
传真:5542016
3.邮箱申请。申请人可通过登录鞍山市司法局门户网站点击“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下载《申请表》,将《申请表》和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发送至邮箱(assfj5542016@163.com )通过电子邮件提出申请。
(四)申请登记
本机关受理机构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后,对内容完整的申请及时登记、编号,并向申请人送达信息公开受理回执;对内容不完整的申请,要求申请人补正后再予以登记办理。
(五)分别办理
对属于本机关的政府信息,由本机关受理机构负责组织审查,经领导审批后直接答复申请人。
对不属于本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受理机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如果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联系方式。
(六)分类答复
本机关受理机构在接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经审批最长可延长20个工作日),按下列情形制发政府信息公开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
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内容不明确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更正、补充,出具政府信息补正申请通知书。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的方式、途径,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告知申请人可以部分公开及其获取方式和途径;对不予公开的部分,说明理由,出具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及理由,出具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出具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但本机关未制作或者保存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出具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
需延期答复的,经市司法局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四、不予公开范围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市司法局办公室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三)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四)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五、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察机关、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或通过法律途径加以解决。
六、救济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市司法局办公室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即可以在接到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海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