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鞍司罚决字(2024)第1号
当事人:王洪军,男,辽宁德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执业证号12103201710112157。
本机关于2023年12月20日收到岫岩满族自治县司法局《关于对执业律师王洪军被投诉案件的处理建议》,涉及辽宁德奎律师事务所王洪军律师在代理当事人郑某、关某劳动争议案件过程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相关规定,私自接受委托,代理未尽职尽责,建议对王洪军违法行为进行相应处理。
经查,王洪军在代理当事人郑某、关某劳动争议案件过程中,私自与当事人郑某、关某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没有按照规定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并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属于私自接受委托,且因执业能力不足,造成代理案件拖延审理等不利后果,对律师行业和律师执业形象产生较重影响。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投诉人提交的《委托代理协议》
2.王洪军提交的《关于代理郑某劳动争议案的情况说明》
3.岫岩满族自治县司法局提供的《询问笔录》
4.辽宁德奎律师事务所提供的《情况说明》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本机关认为,王洪军在代理当事人郑某、关某劳动争议案件过程中,未按规定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且因执业能力不足,未能履职尽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据此本机关对王洪军律师作出如下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及《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一款、第三十九条之规定,给予王洪军律师停止执业三个月的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鞍山市人民政府或辽宁省司法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鞍山市司法局
2024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