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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鞍山仲裁委员会关于增聘行业、专业仲裁员的公告
    时间:2024-03-26 00:49来源:市司法事务服务中心作者:市司法事务服务中心点击: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要积极发展涉外法律服务,培育一批国际一流的仲裁机构”的指示精神,鞍山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鞍山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特面向社会公开增聘仲裁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范围

    热爱仲裁事业、德才兼备、公道正派、有时间有精力从事仲裁工作。未被司法机关追究过刑事责任,未受过与从事职业相关的行政处分或者行业惩戒的涉外商事、经济贸易、建筑工程、金融证券、民商贸易、房地产、知识产权等专业人士(不受在、离职限制)。仲裁员均为兼职,与鞍山仲裁委员会不形成劳动关系。

    二、基本条件

    申请担任仲裁员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之一:(一)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的;(二)从事律师工作满八年的;(三)曾任审判员满八年的;(四)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五)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还应遵守《鞍山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鞍山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守则》和鞍山仲裁委员会相关管理规定,熟悉《仲裁法》和仲裁程序,精通所从事的行业规范、专业知识;年龄不超过70周岁,特殊专业人才原则上不超过75周岁。

    三、增聘程序

    本次增聘仲裁员工作本着自主自愿、自荐与推荐相结合的原则,通过申请、审核、批准等三个阶段进行。

    (一)申请。符合上述条件自愿申请担任本会仲裁员的人士可登录本委专用电子邮箱aszc5546415@163.com(登录密码:5546415)自行下载并按要求填写《仲裁员审批表》,及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身份证、专业技术职称、学历(学位)证书以及科研成果证书等复印件)统一以A4纸打印或复印,表格填写完成后送交或邮寄至本会办公室。

    (二)审核。本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三条和《鞍山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申请人进行审核,本会对审核入选者进行不限于书面形式的资格审查。

    (三)批准。本会将经审核后的拟聘仲裁员名单和资料提交本会全体会议批准,并及时颁发《仲裁员聘书》。

    增聘仲裁员为鞍山仲裁委员会第五届仲裁员。对于未能选聘人员本会不做解释,所提交的申请资料恕不退还,本会将给予保密。

    四、截止日期及注意事项

    仲裁员申请工作从即日起至4月30日结束。报名人员应如实、详细填写个人信息和工作经历,报名人员应对所提交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凡与实际不符、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一律取消仲裁员聘任资格。

    五、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马玉蓉 杨大鹏

    电 话:(0412)5546415 (0412)5557048

    邮政编码:114001

    办公及邮寄地址:鞍山市铁东区爱民街6号(鞍山仲裁委员会办公楼)

     

    鞍山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附件:鞍山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审批表

     

    标准仲裁条款如下: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交鞍山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补充仲裁协议示范文本:

    双方因XX合同产生纠纷,现提交鞍山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