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免除刘宝兴同志鞍山市人民监督员资格。鞍山市司法局为其发放的《人民监督员工作证》同时作废。
特此公告。
鞍山市司法局
2024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