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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遇陌生人砸门砸窗 他是正当防卫还是有罪?
    时间:2023-10-25 09:57来源:鞍山云作者:法律援助中心点击:

    大晚上正在家里呆着,没想到“祸事”上门。男子老刘突然听见外面有人砸自己家大门和玻璃。老刘发现砸门男子自己并不认识,就告诉他找错人了,但男子继续打碎老刘的窗户。老刘出门与男子厮打,导致男子死亡.......那么,老刘是有罪还是属于正当防卫呢?最后,在鞍山市法律援助中心的辩护下,老刘被判无罪。

    据了解,当晚8点多,男子大刚酒后到位于铁西区的老刘家门前敲砸房门及玻璃。老刘在室内曾拨打110报警,并告知其找错人后,大刚仍继续砸房门及玻璃,并将老刘家房间窗户玻璃打碎若干。老刘于是持一把枪刺、一把刀出门,与大刚相遇后两人发生厮打,厮打过程中老刘的手部及后背受伤,老刘持刀对大刚进行砍划。经鉴定大刚系因身体多部位遭受锐器作用,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案发后,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为受援人老刘指定辩护律师。鞍山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援助律师为老刘的辩护人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经过一审法院审理后,市法律援助中心援助人认为,老刘在遭受不法侵害时为了避免自己的人身遭受更大的不法侵害对侵害人实施防卫行为符合刑法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依法应当认定行为人的防卫行为是正当防卫。老刘的背部及手部的伤是在与侵害人发生肢体冲突厮打的情况下,是对方造成的无可置疑。因此,老刘是在受到肢体严重损伤的情况下才发生的正当防卫,而且根据当时案发的时空条件无法确定双方的反击方式和强度。因此,老刘的防卫行为并没有超过必要限度,虽然防卫行为造成对方死亡的后果,也不应该认定为防卫过当,应当判决老刘无罪。最终,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老刘无罪。

    市法律援助中心专业律师认为,本案属于典型的正当防卫案件。从主观意图来看,受援人具有防卫意图而非伤害故意。

    关于受援人的防卫行为是否过当,依照《刑法》之规定,只有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时,才可能成立防卫过当。受援人的行为防卫,虽然造成了侵害人死亡,但是不可单纯以死亡结果的出现而直接认定其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受援人在遭受不明身份人打砸房门及窗户和身体受伤时被迫进行反击,其防卫具有必要性,且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受援人的防卫方式和强度与不法侵害的发生和强度相比相差悬殊、明显过激,从社会一般人的立场出发,难以认定受援人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法院的判决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也让受援人真真切切感受到了法律援助的温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