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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56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时间:2023-08-14 13:30来源:行政复议应诉科作者:行政复议应诉科点击:

    鞍山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鞍政复决〔2023〕56号

    申请人:***。

    被申请人: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明山街2甲号。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20日作出的《情况说明》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三条、第六条、《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相关规定,本机关于2023年6月20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2023年6月20日,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的“情况说明”并重新作出情况说明:当年给***、***办证和发证的法律依据,以及公告作废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称:情况说明的:我中心将把***、***名下的原编号***的房屋所有权证以公告作废。申请人请求撤销2023年6月20日,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的情况说明了,办理房屋产权证的发放产权证的法律凭据和手续,以及作废的法律责任。

    被申请人称:

    一、权责依据及主要职责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前身为鞍山市房屋产权登记发证中心,是隶属于原鞍山市房产局的正县级事业单位,2015年转隶到原鞍山市国土资源局,2019年3月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编入到市自然资源事务中心,为正科级分支机构。

    1、权职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主要职责

    鞍山市自然资源事务中心《三定方案》:“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承担市本级不动产和自然资源登记、权籍调查成果确认、信息平台建设与维护、登记档案的整理、保管、查询、利用等事务性工作。”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业务范围:“从事不动产和自然资源权籍调查成果确认、登记发证、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和动迁维护、档案管理等工作。”

    二、《情况说明》证据及依据

    2023年6月12日,铁东区人民法院***等两名法官将(2016)辽0302民初1583号民事判决书和(2019)辽0302执***号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至登记中心司法协助窗口。(2016)辽030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向***、***支付购房款14万元及逾期利息之日起15日内,协助***办理***号房屋所有权转移手续。”(2019)辽0302执***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登记中心将产籍号为***房屋(面积71.07平方米)的所有权转移至***名下。”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6号)第十四条规定:“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持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单方申请不动产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直接办理不动产登记:(一)人民法院持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实行)》9.4.1规定:“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4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

    综上,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在单方申请办理***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时,登记中心可以对登记在***、***名下的房产证(产籍号***)公告作废。因此,《情况说明》的内容法律依据充分。

    三、***、***办证依据

    2008年7月,原鞍山市房屋产权登记发证中心依据***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购房发票、购买商品房结算安置单、商品房购销契约书、鞍山市商品房交易审批表、契税收据、契税申报表、维修资金收据、登记费收据以及其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等材料,为***、***办理了位于铁东区站前街10号,产籍号为***、建筑面积71.07平方米的房屋所有权登记。因房屋登记档案不在信息公开范围内,不能以《情况说明》的方式向房屋权利人以外的第三人提供,因此***作为该房屋利害关系人,可按照《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80号)相关规定,持申请材料到登记中心申请查询该房屋登记档案。如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全,登记中心会一次性告知补正。补正后的申请材料依然不符合规定的,登记中心将不予查询,并出具予查询告知书。

    我中心出具的《情况说明》不属于行政决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11种情形。为妥善解决***行政复议申请,我中心同意依法予以撤销,今后对于***的任何登记申请均依法依规办理,不再为其出具《情况说明》。

    经审理查明:2023年6月20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情况说明》,内容为:“根据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辽0302民初***号)及协助执行通知书(2019辽0302执***号),待***到我中心申请办理产籍号:***,建筑面积:71.07平方米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时,我中心将把***、***名下原编号为***的房屋所有权证予以公告作废。”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于当日将该《情况说明》直接送达。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情况说明》。

    本机关认为:本案审查的行政行为是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于2023年6月20日作出的《情况说明》的合法性问题。

    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的规定,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具有不动产登记管理行政职权,是适格的被申请人。

    关于案涉《情况说明》的合法性问题。首先,从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情况说明》的书面内容看,属于行政管理机关明确作出的承诺,系就公告作废事项与相对人协商一致后的书面反映。该允诺一经生效,行政管理机关就应当恪守诚信原则,履行己方义务。其次,《情况说明》所承诺的事项不违反《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内容合法有效。

    诚信原则是政府依法执政的基本原则,是行政承诺义务的客观基础,只要行政承诺内容合法有效,行政主体就应当履行相应义务。因此,被申请人所称其出具的《情况说明》不属于行政决定请求依法予以撤销的答辩意见本机关不予认可。至于申请人请求撤销《情况说明》并要求被申请人重新作出情况说明并说清当年给其它权利人办证和发证的法律依据,本机关亦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提出的要求撤销2023年6月20日,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的“情况说明”并重新作出情况说明。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于2023年6月20日作出的《情况说明》。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鞍山市人民政府

    2023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