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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36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时间:2023-05-18 31:17来源:行政复议应诉科作者:行政复议应诉科点击:

    鞍山市人民政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鞍政行复字第〔2023〕36号

    申请人:***

    被申请人:鞍山市营商环境建设局(市行政审批局)

    申请人***不服《鞍山市营商环境建设局(行政审批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鞍营商依申请〔2023〕5号)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于 2023年4月17日依法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鞍营商依申请[2023]5号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要求重新作出政府信息告知书。

    申请人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1、营商环境建设局(行政审批局)的社会信息统一代码证书。2、申请公开的法人、电话、地址、以及审批的法律依据和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与"鞍山市审批局社会统一信息代码证书"无任何关联性,故此应当给予政府信息公开。

    被申请人称:***要求我局公开鞍山市审批局的社会统一信息代码书、法人、电话、地址以及审批的法律依据和范围。***要求公开"鞍山市审批局社会统一信息代码书",由于不属于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行为,因而该信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涉的政府信息的范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不予公开。***要求公开"鞍山市审批局的法人、电话、地址以及审批的法律依据和范围",我们已在鞍山市营商环境建设局(市行政审批局)门户网站、鞍山市政务服务网主动公开,并告知申请人具体网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请申请人登录网址自行查阅、下载。

    经审理查明:2023年4月3日,被申请人受理申请人提交的鞍山市营商环境建设局(行政审批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人请求公开:1、营商环境建设局(行政审批局)的社会信息统一代码证书。2、申请公开的法人、电话、地址、以及审批的法律依据和范围。2023年4月10日,被申请人作出《鞍山市营商环境建设局(行政审批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鞍营商依申请〔2023〕5号)。

    另查,依照《关于调整部分市政府工作部门的通知》(鞍编发〔2021〕56号)"重新组建市营商局,为政府工作部门,加挂市行政审批局牌子”。

    另查,***经济性质为个体工商户,经营期限为“自二000年四月十七日至二00三年四月十七日止”。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具有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处理的法定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据此,被申请人具有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处理的法定职责。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处理适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 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第三十六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本案,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依法均予以答复,告知书内容具体,适用依据正确,处理适当。

    三、被申请人所作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程序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3日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23年4月10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并于2023年4月14日邮寄送达申请人,程序符合上述规定。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做出的(鞍营商依申请〔2023〕5号)《鞍山市营商环境建设局(行政审批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鞍山市人民政府

    2023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