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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34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时间:2023-05-18 26:42来源:行政复议应诉科作者:行政复议应诉科点击:

    鞍山市人民政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鞍政行复字第〔2023〕34号

    申请人:***。

    被申请人:鞍山市营商环境建设局(市行政审批局)

    申请人不服《鞍山市营商环境建设局(行政审批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鞍营商依申请〔2023〕3号)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于 2023年4月17日依法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鞍营商依申请[2023]3号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要求以鞍山市行政审批局作出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

    申请人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1.鞍山市市场监督局与和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相互发证、办证出示的相关合法手续。2.鞍山市大羽开发有限公司与鞍山市和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利用一个注册号办理营业执照的相关手续。申请人要求信息公开的档案信息,这些档案均由市场监管局移交给市审批局,故此,申请人向市审批局申请信息公开。

    被申请人称:***要求我局公开:1.鞍山市市场监督局与和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相互发证、办证出示的相关合法手续。2.鞍山市大羽开发有限公司与鞍山市和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利用一个注册号办理营业执照的相关手续。***要求公开的信息属于工商或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七)项"(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的规定,应当按照《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工商企字〔1996〕第398号)第七条"各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持有关公函,并出示查询人员有效证件,可以向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书式档案资料查询。律师事务所代理诉讼活动,查询人员出示立案证明和律师证件,可以进行书式档案资料查询。书式档案资料中涉及的机密事项,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方可查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部审批文书,在办理涉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案件时方可查阅"执行。由于该信息查询申请人不具备《办法》规定相关资格和条件,所以,我局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作出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书并无不妥。依照《关于调整部分市政府工作部门的通知》(鞍编发〔2021〕56号)"重新组建市营商局,为政府工作部门,加挂市行政审批局牌子”规定,对于公文印章使用,市营商局和市行政审批局是按照相关行政职责进行了明确和规范。综合协调科以市营商局名义使用公章,既是综合工作需要,也是因组织开展政务公开对相关审批业务的制衡。所以依此原则和标准,使用鞍山市营商环境建设局公章并无不当。

    经审理查明:2023年4月3日,被申请人受理申请人提交的鞍山市营商环境建设局(行政审批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人请求公开:1.鞍山市市场监督局与和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相互发证、办证出示的相关合法手续。2.鞍山市大羽开发有限公司与鞍山市和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利用一个注册号办理营业执照的相关手续。2023年4月10日,被申请人作出《鞍山市营商环境建设局(行政审批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鞍营商依申请〔2023〕3号)。

    另查,依照《关于调整部分市政府工作部门的通知》(鞍编发〔2021〕56号)"重新组建市营商局,为政府工作部门,加挂市行政审批局牌子”。

    另查,***经济性质为个体工商户,经营期限为“自二000年四月十七日至二00三年四月十七日止”。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具有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处理的法定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据此,被申请人具有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处理的法定职责。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处理适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七)项的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本案,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依法均予以答复,告知书内容具体,适用依据正确,处理适当。

    三、被申请人所作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程序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3日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23年4月10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并于2023年4月14日邮寄送达申请人,程序符合上述规定。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做出的(鞍营商依申请〔2023〕3号)《鞍山市营商环境建设局(行政审批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鞍山市人民政府

    2023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