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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9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时间:2023-04-27 04:40来源:行政复议应诉科作者:行政复议应诉科点击:

    鞍山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鞍政复决〔2023〕9号

    申请人:***。

    被申请人: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完全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请求:撤销《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鞍东政办依申请[2023]02号),(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告知书》),并要求其重新作出。

    申请人称:铁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铁东区住建局)有经营范围,应予公开;被申请人出具的《政府信息告知书》中告知的“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司法救济途径有误,要求撤销并依法重新作出告知书。

    被申请人称: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第三十七条:“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出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本案中,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23年2月22日就申请人申请的公开事项作出了《政府信息告知书》,告知申请人:1.铁东区住建局为政府机关,无经营范围,只有统一信用代码证书予以公开;2.联系电话:***;3.关于处理绿化事故,明确事故责任方的事件,住建局将采取协调解决,对于事故责任方不明确或违背事实的情形,建议走法律途径解决。

    综上,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恳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其复议请求。

    经查:2023年1月30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铁东区住建局的经营范围、性质、法人、电话、地址、注册号,应用并履行法律、法规处理绿化事故”。被申请人于2023年2月22日作出《政府信息告知书》,告知申请人:“1.铁东区住建局为政府机关,无经营范围,只有统一信用代码证书予以公开;2.联系电话:***;3.关于处理绿化事故,明确事故责任方的事件,住建局将采取协调解决,对于事故责任方不明确或违背事实的情形,建议走法律途径解决。”并于2023年 2月23日通过EMS(快递单号:***)邮寄送达给申请人。根据邮政快递官方网站显示,申请人已于 2023年2月24日签收。后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完全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为由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年2月27日依法予以受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第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第三十七条规定:“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本案中,被申请人具备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主体资格,在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要求公开的属于政府信息的申请事项予以答复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就申请人申请公开铁东区住建局的经营范围的问题,因“经营范围”是指企业可以从事的生产经营与服务项目,所以被申请人在《政府信息告知书》中作出“铁东区住建局为政府机关,无经营范围,只有统一信用代码证书予以公开”的答复,本机关予以支持。同时,铁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作为被申请人指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其实质是代铁东区政府履行信息公开职责,以自己的名义代表被申请人做出的《政府信息告知书》中告知“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的司法救济途径确有不当之处,但考虑到申请人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向本机关提起了行政复议申请,故被申请人在《政府信息告知书》中告知的救济途径的问题没有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作出的《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鞍东政办依申请[2023]02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鞍山市人民政府

    2023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