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鞍山市集中整治行政执法突出问题的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行政执法部门:
按照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集中整治行政执法突出问题的行动方案>的通知》要求,经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结合我市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在全市开展行政执法突出问题集中整治行动。现将《鞍山市集中整治行政执法突出问题的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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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
2022年7月19日
鞍山市集中整治行政执法突出问题的行动方案
根据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依照《鞍山市贯彻法治中国建设规划实施方案(2021—2025年)》,为切实解决我市行政执法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以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行政执法突出问题为着力点,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以政治生态持续净化、法治环境持续改善来促进和保障营商环境的根本好转,为建设更高水平的法治鞍山奠定坚实基础,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二)工作目标
到今年底,通过集中办结一批投诉举报案件,纠正一批违法违规行为,处理一批违纪违法人员,公布一批典型案例,完善一批执法制度,选树一批先进典型,切实解决行政执法不作为、乱作为和不规范、不公开等突出问题,促进行政执法能力水平切实提高,行政执法质量效能切实增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切实加强,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满意度切实提升。
二、集中整治的重点
纳入本次集中整治的重点是,全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行政机关依法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组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不作为、乱作为和不规范、不公开等突出问题。具体是:
(一)执法不作为。包括:不履行或者不充分、不全面履行法定职责的;对亲友、关系户或受请托的违法行为选择性执法,甚至不予查处的;不敢执法、不会执法,对违法行为查处不到位、不及时,以罚代刑、降格处理的;对群众合法合理诉求推诿扯皮、敷衍应付,受理投诉不及时,办理案件超时限的;办理针对行政执法行为的投诉举报不及时、不到位、不反馈的,等等。
(二)执法乱作为。包括: 超越法定权限,滥用执法职权,或者受不正当利益驱使、带着不正当目的随意检查、任性执,影响市场主体与人民群众的正常生产生活的;不严格执行行政裁量权基准,同案异罚、畸轻畸重的;利用公共资源和执法中介机 构,搞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吃拿卡要的;执法过程中刁难行政管理相对人、执法态度恶劣、执法行为简单粗暴的,等等。
(三)执法不规范、不公开。包括:依靠聘用的辅助人员代替行政执法人员执法的;违反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有关法定程序,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不规范,不按规定公开执法依据、执法过程、执法结果等相关信息的,等等。
其他应纳入整治的不作为、乱作为和不规范、不公开等突出问题,由县(市)区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结合实际确定。
三、工作措施
(一)健全完善行政执法制度。公布和动态调整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按照“三项制度”规定和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进一步建立健全相应配套制度。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实现同类事项 同标准处罚。按规定及时公布涉企行政执法现场检查计划并严格执行。
(二)认真办理投诉举报。对外公布投诉举报方式,在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和辽事通APP 开设投诉举报窗口。加强与信访部门、12345 热线沟通协调,对企业和群众的投诉举报实行一周内程序性回复、一个月内实体性办理。开展重点领域投诉举报“清零行动”,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和办结时限,力争到年底前全部 办结,确实无法完成的要建立工作台账,不解决不销号。强化“以 案促改”跟踪问效,定期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三)及时查处执法中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完善违法违规违纪执法行为发现机制,加大对企业和群众反映的违法违规违纪 执法行为核查力度。按照规定主动问责追责,对违法违规行为轻 微的及时给予通报批评,对涉及的行政执法人员及时提出调岗建 议或暂扣执法证件,对发现的严重违法违纪案件线索,及时按规 定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
(四)严格重点领域执法。对涉及食品药品、公共卫生、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劳动保障、城市管理、交通运输、金融服务、教育培训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执法问题,进行分领域梳理,加大执法力度。对潜在风险大、可能造成社会不良后果的,加强日常监管和执法巡查,及时预防违法行为发生。依法依规建立和完善食品药品、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等领域严重违法惩罚性赔偿和巨额罚款制度、终身禁入机制。
(五)完善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深化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梳理、规范和精简执法事项,减少执法层级。推进行政执法权限和力量向基层延伸和下沉,依法赋予乡镇(街道)行政执法权。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整合优化行政执法资源,开展跨领域、跨部门、跨层级联合执法。
(六)推动行政执法方式创新。广泛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 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方式开展行政执法。按规定建立并推行轻微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建立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定期发布指导案例。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加 强以案释法,把依法处理案(事)件过程变成普法公开课。
(七)规范行政执法人员管理。统一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 统筹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证件制发、在岗轮训和年度考 核等,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行政执法部门要统筹做好执法人员的专业培训,确保行政执法人员熟悉掌握本领域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
(八)健全行政执法保障机制。依据执法机构执法职责和执 法工作量,配齐配足执法力量。按照规定配备法制审核人员。建立健全执法工作经费保障、执法装备配备管理制度,并向基层执法一线倾斜。加快推进行政执法信息化、数字化建设,推行“互联网+监管”等新的执法方式。推动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平台建设和使用。
四、工作步骤
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依据行动方案和相关的配套表格,采取考核和评价相结合、书面和实地相结合、日常与年度相结合等方式推动突出问题的整治工作.共分为四个阶段,分别为自评自改阶段、提升整改阶段、预评立制阶段和总评考核阶段。
(一)自评自改阶段。(7月18日-7月31日)
1.各县(市)区、市直各行政执法部门于7月22日前完成领导小组、工作专班的设立,完成方案制定、任务分解、责任分工工作。方案需经本部门党组审议通过。
2.自评。各部门依据《反映有关领域突出问题的具体表现》(附件1),对照本执法领域现状,填报《鞍山市XXX执法领域问题清单》(附件2),完成本执法领域的自评工作。各单位于7月25日前完成填报、完成问题清单。
3.自改。各单位于7月31日前组织完成第一次问题清单的自改工作,建立整改台账,并形成整改进度报告。
以上问题清单、整改台账、整改报告需由由主要领导签字单位盖章后 ,电子版及纸质扫描版发至邮箱。
(二)提升整改阶段。(8月1日-8月19日)
1.推动提升。8月5日前,市司法局对所有单位完成第一次工作督导,重点围绕行政执法不作为、乱作为、不规范、不公正等问题,重点规范行政执法案卷。主要完成各执法领域突出问题整改情况的全面评查,查缺补漏,推动提升。
2.深入整改。8月19日前,各单位组织完成第二次问题清单的自改工作,并建立销号台账。
(三)预评立制阶段(8月19日-8月31日)
1.预评。8月25日前,市司法局集中组织预审,进一步查缺补漏,全面巩固提高,确保问题化解在评审之前。
2.建章立制。8月31日前,市司法局会同各执法单位集中梳理行政执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体制机制问题,完善工作制度,推动行政体制、运行机制的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
(四)总评考核阶段。(9月1日-年底)
9月10日前,市司法局将组成督查工作组,通过调阅执法案卷、召开座谈会、走访企业等方式进行第二次督导,完成阶段行政执法突出问题整治报告,对于整改不到位的执法部门,依照《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下达《行政执法监督函》。
12月10日前,各执法部门应按照2022年度本部门权责清单,完成《鞍山市2022年度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统计台账》(附件3)
12月20日前,市司法局按照部门自行整改情况、督查情况、权责指标完成情况和年度总评情况,形成鞍山市行政执法突出问题整改工作报告,报市委市政府,作为年底法治政府建设绩效考核重要依据。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市集中整治行政执法突出问题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有关市领导任副组长,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研究决定集中整治行动涉及的重大事项和重要问题,统一领导集中整治行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司法局,承担集中整治行动的统筹组织、协调指导等领导小组日常工作,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对各地、各部门开展集中整治行动进行调研督导。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发挥职能作用,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加强部门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各县(市)区、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参照市里模式,建立相应组织领导机构。
(二)压实工作责任。各县(市)区、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坚持条块结合,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实际,对照问题和具体措施,研究制定具体工作举措,全面压实集中整治的工作责任。要采取清单化、项目化、工程化抓落实方式,列出集中整治的问题清单,确定责任部门、责任人,确保集中整治抓细抓实抓出成效。对一般性问题要立行立改;一时难以整治的要列出时间表、路线图,逐步整治到位。
(三)扩大社会参与。各县(市)区、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坚持开门搞整治,积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家和群众代表等,通过召开座谈会、联席会、实地走访调研和网络调查等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要注重发挥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和行政执法监督联系点作用,增强集中整治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充分利用“报、网、端、微、屏”等各类媒体平台,及时宣传报道集中整治取得的成效,扩大社会知晓度和群众参与度,提升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满意度。
(四)注重总结提升。各县(市)区、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注重发现、培养和宣传行政执法先进单位、先进人物,注重挖掘、总结和推广先进事迹和鲜活的工作经验,树立良好执法形象,提高执法公信力。要加强工作总结,及时交流集中整治好的经验做法。要加强经验成果的运用,切实把集中整治行动成果固化为工作模式,提升为制度规范,推动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的长效机制。
鞍山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
2022 年7月19日
附件:
1.反映有关领域突出问题的具体表现
2.鞍山市XXX执法领域问题清单
3.鞍山市2022年度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统计台账
附件1
反映有关领域突出问题的具体表现
1.在市场监管方面,存在的有案不办、违反自由裁量和程序规定从轻、减轻处罚,行刑衔接不力、以罚代刑;对假冒伪劣种子、化肥、农资农具等执法力度不大、查处不到位等问题。
2.在交通运输管理方面,存在的对私家车无营运资质非法承接客运业务、套牌伪装出租车营运执法力度不够;对巡游出租车拒载、绕道、要高价监管缺位;对在车站、景点、机场的营运车辆设置门槛收取费用监管不力;个别地方未经批准设置卡点检查货运车辆等问题。
3.在社会治安管理方面,存在的治安案件受案不及时,对不予立案的不出具法律文书,办理案件超法定期限,治安处罚案件裁量标准适用、执行不统一等问题。
4.在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方面,存在的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原则,清理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黑机构”“黑补课”执法不主动,对隐形变异违规培训查处不到位,甚至通风报信等问题。
5.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个别地区对违法停车执法尺度不精准、执法行为不规范、执法过程不透明;对违规停车的处罚由警务辅助人员执行,证据采集不标准;禁停区和临时停车区标定不明确;非现场执法的电子技术监控设备不符合标准、设置不合理、标志不明显,设置地点未向社会公布等问题。
6.在劳动力管理方面,存在的工伤认定标准不透明、公布不及时、解释不到位;对新就业形态劳动用工监管不到位,对建筑领域农民工实名用工监管不到位等问题。
7.在土地、矿山管理方面,存在的未批先建、未供即用问题比较突出;无证采矿、越界采矿问题时有发生;执法宽、松、软,对违法占用耕地、非法采矿等违法行为查处力度不够等问题。
8.在河道管理方面,存在的河湖管理范围内乱占、乱采、乱堆、乱建等“四乱”问题尚未根除;对河道内非法采砂危及防洪、供水、航运安全的案件查办力度尚需加大;对超范围、超深度、超期限、超许可量等未按许可要求采砂的违法违规行为日常监管尚需加强等问题。
9.在商贸流通管理方面,存在的对群众反映强烈、媒体比较关注的违法经营,打破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打通制约经济循环的执法举措不力;对商业预付卡、特许经营企业的监管需要加强等问题。
10.在安全生产监管方面,存在的整治宽、松、软执法问题不到位;执法检查重点事项清单动态更新不及时等问题。
11.在建筑管理方面,存在的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资质行为监管查处不到位;对自建房安全监管不到位等问题。
12.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存在的裁量基准不完善,执法检查行动与“双随机、一公开”衔接不畅,企业因不同环境问题多次受检;环境隐患排查有待加强;对环评、监测服务机构监管力度不够,存在环评文件不规范、监测数据造假和个别人员违规推荐 服务机构从中谋取私利等问题。
13.在疫情防控执法方面,存在的对首站定点冷库检测和消毒不到位,对相关从业人员管理不规范,甚至内外勾结违反防控要求违规经营冷链食品;通过亲友成立公司对消杀业务“自发自揽”; 对第三方服务机构垄断经营、乱收费以及采集样本流程不标准导致数据偏差查处不力等问题。
14.在农业农村管理方面,存在的农业(渔业)执法体系不够健全,执法工作开展不平衡,执法人员业务能力不足;海洋渔业系统行业监管人员不足,难以满足海上巡航、渔港监督、渔船检验等渔政执法需要;部分地区涉渔“三无”船舶排查不彻底,对渔船安全通导设备私自拆卸、屏蔽损毁影响水上安全监管不到位等问题。
15.在法律服务市场管理方面,存在的对法律咨询(服务)机构日常监管不到位,对司法鉴定机构违规鉴定的投诉举报查处不及时等问题。
16.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的对无资质、违法违规办理专利、商标代理,查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商标恶意注册申请执法力度不够;知识产权侵权案件行刑衔接不通畅,案件移送,证据材 料移交、接收衔接,案件处理信息存在漏洞等问题。
17.在网络营销监管方面,存在的对网购、海淘化妆品虚假宣传、假冒伪劣监管不到位等问题。
18.在殡葬市场管理方面,存在的对中介服务及销售丧葬用品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从业人员强制服务收费、只收费不服务行为查处不到位;对违规经营、欺行霸市行为监管查处不到位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