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
根据《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辽宁省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管理办法》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有关精神和要求,为做好我市2022年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报送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本年度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由各有关部门分别编制,法律授权和接受委托的执法部门需经主管执法机关同意后,统一依托“互联网+监管”系统报送至市司法局审核汇总并报送市政府批准。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编制工作应当围绕市委、市政府2022年中心工作开展,紧密围绕群众关心、社会关注、行业管理问题突出的重点项目作为检查内容。
二、基本原则
(一)事权之外无检查。各级执法单位应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原则,对应《权责清单》依托辽宁省“互联网+监管”系统梳理监管事项,对应行政检查事权依法依规制定涉企执法检查计划任务,包括一般监管领域的随机抽查任务,重点监管领域的普遍检查任务及抽查检验、其他检查。
(二)平台之外无运行。各级执法单位应坚持“一个平台搞抽查检查”原则,统一依托辽宁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制定全年拟开展的各类计划任务,逐条完成系统填报,系统将自动汇总形成本部门的年度涉企执法检查计划,无需报送纸质执法检查计划。司法部门将依托辽宁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对各单位的年度计划任务进行网上审核。
(三)清单之外无计划。各级执法单位应按照《检查实施清单》和《鞍山市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第二版)》的检查事项全覆盖原则制定年度计划,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应依托辽宁省“互联网+监管”系统统一汇总全市年度计划总体情况和未覆盖联合抽查领域的说明。市司法局和市市场监管局将全市情况分别上报市政府及省商改组。
三、主要任务及完成时限
(一)统一监管平台实现计划任务规范化管理。各级执法部门要统一运用辽宁省“互联网+监管”系统中的“抽查检查管理”平台制定拟开展的各类计划任务,包括随机抽查、普遍检查、抽查检验和其他检查,实现计划任务在线制定、在线报批、在线审核、在线跟踪,有效管控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的涉企行政执法检查。年度计划执行过程中,可以根据监管情况的变化调整各项任务安排。
(二)推进部门联合监管常态化提升综合监管效能。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及行业主管部门的抽查要求,统筹制定本辖区年度抽查工作计划”的规定,各级执法部门应严格按照《鞍山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第二版)》全覆盖制定联合执法检查计划。涉及部门联合抽查的27个监管领域的21个执法部门,由发起部门商请参与部门共同制定覆盖74个抽查事项的联合监管计划任务,整合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能,检查对企业检查的频次,切实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
(三)统筹重点领域执法检查实现信息化备案管理。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直接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等重点领域全覆盖行政检查(含随机抽查、日常检查、监督检查、监督抽查等),应统一依托辽宁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制定2022年度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并在检查结束后30日内统一依托系统将计划实施情况上报司法局备案。
(四)规范临时性专项执法检查信息化备案。根据地方党委政府的部署或上级部门要求,或突发情况、风险线索需要针对特定类别、领域的监管对象开展全覆盖或一定比例的专项检查、联合检查及依投诉举报的个别调查,应统一依托“互联网+监管”系统发起临时任务;临时任务与计划任务能够整合的,应当合并执行,不能整合的,分别执行,无需调整计划。开展临时性涉企行政执法,应当在检查结束后30日内通过系统向市司法局进行信息化备案,同时开展临时性涉企行政执法专项检查的,应当同时通过系统上传相关部署文件影印件。
(五)做好开发园区执法检查审核。各有关部门对开发(园)区企业计划开展的行政执法检查可列入到本部门年度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中,待市政府批准后依法依规开展。如需对开发(园)区企业开展临时性行政执法检查,经市司法局审核后仍需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工作要求。
(一)做好部门门户网站政务公开。各有关部门在编制完成年度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待经市政府批准后,应当做好本部门门户网站公示工作。
(二)做好执法检查信息公示工作。各级执法部门对涉企行政执法检查产生的相关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监管信息应《关于加快推进辽宁省互联网+监管系统涉企信息归集公示有关应用的通知》 (鞍商改办发〔2020〕3号)等相关文件精神进行信息化归集公示,市市场监管局和市司法局将对各单位上报的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与各单位在辽宁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归集的相关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监管信息进行数据信息比对,并作为各单位“涉企行政执法检查”和“企业监管信息归集公示”的考核评定依据。
(三)做好行政检查卷宗制定工作。自2022年起,所有计划内涉企行政检查,均应由行政检查单位按照《辽宁省行政执法案卷通用标准行政执法文书示范文本》制定行政检查卷宗,具体样式参照《辽宁省行政执法案卷通用标准行政执法文书示范文本》第238-251页,并按照243页《行政检查记录表》记载内容完成备案和公示工作;联合执法的行政检查卷宗由发起部门制定。各县(市)区及市政府各派出机构的法制部门应当按照此通知要求,做好本地区涉企行政执法检查的相关工作。
(四)做好年度计划制定和系统填报工作。各级执法单位的政策法规部门负责本单位年度计划的备案审核、批准和汇总上报工作,执法办案业务部门负责计划任务系统制定、填报和公示工作。另请各级执法部门务于2022年1月22日前统一依托“互联网+监管”系统完成2022年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填报工作。如无年度计划和年度联合抽查计划未覆盖联合抽查领域的情况说明一并上报。市司法局将联合市市场监管局以1月22日数据为准,汇总全市年度计划分别上报市政府和省商改组。同时将2021年本部门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检查计划开展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整改情况及全年实施情况汇总表形成纸质材料报于2022年1月30日送至司法局。具体操作手册见辽宁省“互联网+监管”系统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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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鞍山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第一批)》
鞍山市司法局 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