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标题:鞍司发〔2021〕27号 关于印发《鞍山市律师事务所、律师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鞍司发〔2021〕27号

发布机构:鞍山市司法局

发文日期:2021-10-08

效力状态:有效

鞍司发〔2021〕27号 关于印发《鞍山市律师事务所、律师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鞍司发〔2021〕27号


关于印发《鞍山市律师事务所、律师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司法局、鞍山市律师协会、各律师事务所

现将《鞍山市律师事务所、律师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鞍山市司法局

2021年10月8日

 

鞍山市律师事务所、律师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律师行业信用制度建设,进一步规范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行为,提升律师行业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鞍山市范围内注册的全部律师事务所和律师。

第三条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信用执业档案由市司法局建立与管理,实行一律师事务所一档案。

第四条 律师事务所信用等级评分标准:

(一)受到警告行政处罚,扣3分/次;受到罚款行政处罚,扣3分/次;受到停止执业行政处罚,扣5分/次;本所律师受到警告、罚款、停止执业处罚,扣1分/次;本所律师受到吊销执业证书处罚,扣2分/次。

(二)被省司法厅通报批评,扣2分/次;被市司法局、律师行业党委、鞍山市律师协会或其它监督机构通报批评,扣1分/次;律师事务所或本所律师有违法、违规执业行为被新闻媒体曝光,扣2分/次;责令限期整改,扣1分/次。

(三)投诉事项查证属实,扣2分/件。

(四)获得司法局表彰,加0.5分/次;获得市级、省厅表彰,加1分/次;获得省级、部级表彰,加3分/次。

(五)其它相关加分扣分行为。

第五条 律师信用等级评分标准:

(一)受到警告行政处罚,扣3分/次;受到罚款行政处罚,扣3分/次;受到停止执业行政处罚,扣5分/次。

(二)被省司法厅通报批评,扣1分/次;被市司法局、律师行业党委、鞍山市律师协会或其它监督机构通报批评,扣0.5分/次;有违法、违规执业行为被新闻媒体曝光,扣2分/次;被市司法局诫勉谈话,扣0.5分/次。

(三)投诉事项查证属实,扣2分/件。

(四)获得市司法局表彰,加0.5分/次;获得市级、省厅表彰,加1分/次;获得省级、部级表彰,加3分/次;律师事务所或本所律师的管理经验、办案经验或典型案例被司法部、省厅、市司法局或全国、省、市律师协会推广、宣传,分别加3分、2分、1分/次。

(五)其它相关加分扣分行为。

第六条 信用管理实行10分制,分A、B、C、D四个等级进行评定管理。根据年度综合评定情况:得分10分及以上的为“诚信”,评定为A级;得分10分以下、8分以上(含8分)的为“守信”,评定为B级;得分8分以下、5分以上(含5分)的为“基本守信”,评定为C级;得分5分以下的为“失信”,评定为D级。被评定为A级的,纳入律师行业信用单位(个人)“红名单”管理;被评为D级的,纳入律师行业信用单位(个人)“黑名单”管理。

第七条 律师行业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每年3-5月份进行。

第八条 律师事务所、律师信用等级评定程序:

(一)申报。由各律师事务所根据年度执业情况,结合年度考核首先进行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信用等级评定的初审。住所为海城市、台安县、岫岩满族自治县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需由辖区内的县(市)主管司法局盖章认定。

(二)审核。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科负责全市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信用等级评定并作出评定意见。

(三)决定。市司法局决定律师事务所、律师信用等级评定结果。

(四)公示。律师事务所、律师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在律师执业机构内进行公示。

(五)异议和复核。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信用等级评定结果有异议、在公示期间提出书面复查申请的,市司法局应组织复查,并将复查结果通知有异议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

(六)公告。律师事务所、律师信用等级评定结果,要在市司法局网站、微信公众号上发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律师事务所、律师的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每年评定结果的变化,及时更新公开信息。

第十条 本办法由鞍山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鞍山市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信用等级评定表

附件二 鞍山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信用等级评定表

附件三 鞍山市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信用等级自评表

附件四 鞍山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信用等级自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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