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人民政府
行 政 复 议 终 止 决 定 书
鞍政行复终决字第(2020)23号
申请人: **
被申请人: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第三人:**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土地所有权争议的处理决定》(岫行裁字【2019】第1号)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0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