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人民政府
行 政 复 议 终 止 决 定 书
鞍政行复终决字第(2020)21号
申请人:蔡**。
被申请人: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0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