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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21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时间:2021-10-25 19:57来源:行政复议应诉科作者:行政复议应诉科点击:

    鞍山市人民政府

    行 政 复 议 终 止 决 定 书

    鞍政行复终决字第(2020)21号

     

    申请人:蔡**。

    被申请人: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鞍山市人民政府

    2020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