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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21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时间:2021-10-21 13:44来源:行政复议应诉科作者:行政复议应诉科点击:

    鞍山市人民政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鞍政行复字第(2021)21号

     

    申请人:王**

    被申请人: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岫政征补〔2021〕第10号,以下简称《征收补偿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

    申请人称:我们这一栋楼的老百姓于1986年一起分别购买了县政府征收范围内的产权房屋各一处,我们是一层的住户,一层共有六户。刚开始购买的时候,我们这一栋楼的一层六户都是住宅房的房照。由于房屋临街,又是一层,后来,我们六户都把房屋改造成了门市房出租,到现在已经出租二十多年近三十年了,我们将房屋改造完成之后,马上都到岫岩的房产处要求更改为门市房的房照,但房产处拒绝了我们的请求,最近我们才知道,在我们要求更改为门市房房照的时候,岫岩房产处对我们的请求虽然拒绝了但却给另一户更改为门市房的房照了。现在,县政府对更改为门市房的按门市房给予补偿,而对我们只按住宅房给予补偿。这栋楼无论几层,都是同一天开始一起施工的、一起验收的、一起入住的、同期更改为门市房的、同期开始出租的,都是一个政府、一个政策、一个职能部门,为什么我们的要求的被拒绝,而另一个房屋却给更改为了门市房的房照?我们要求撤销岫岩县政府的《征收补偿决定》,对我们按门市房给予补偿。

    被申请人称:

    1、被申请人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程序合法,结果正确,应当依法维持该决定书;2、申请人房屋的产权性质为住宅,并非商业性质,申请人也一直居住使用,因此不应当按照商业房屋予以征收补偿。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系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居民,在岫岩镇*街道拥有合法房屋。2019年9月24日被申请人批复同意对申请人房屋所在的土地区域进行旧城改造;2019年11月1日岫岩满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申请人房屋所在区域内发布《岫岩县**小区西侧区域国有土地上房屋拟征收补偿方案》,并征求意见;2020年4月被申请人委托鞍山市**有限公司对拟征收区域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作出《岫岩县**小区西侧区域房屋征收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2020年4月28日岫岩满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征收区域内发布《岫岩县**小区西侧区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2020年5月9日被申请人在征收区域内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此后,在房屋征收部门多次与申请人沟通仍未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房屋征收部门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规定的程序、标准,聘请辽宁**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申请人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进行了评估;2021年4月26日,被申请人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其中明确给予申请人产权调换,申请人不服该《征收补偿决定》到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第八条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县级人民政府,在国有土地上,有权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包括申请人房屋在内的区域进行旧城拆迁改造,且组织相关部门按规定制定了《岫岩县**小区西侧区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履行了公众意见的征求、选定评估机构等相关程序,最后在与申请人无法达成协议的情况下,按照安置补偿方案作出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该决定只有产权调换的方式,无货币补偿的方式供申请人选择,虽被申请人提供了《房屋征收谈话笔录》,其中写明申请人明确选择产权调换,但该笔录并无申请人签字,被申请人也无其他证据证明该情况,因此,被申请人所作的《征收补偿决定》剥夺了申请人补偿方式的选择权,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适用法律错误,对申请人的请求本机关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2目之规定,决定如下:

    撤销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岫政征补〔2021〕第10号),并责令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重新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鞍山市人民政府

    2021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