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人民政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鞍政行复字第(2019)5号
申请人:郭**
被申请人:立山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立政征补〔2019〕第11号,以下简称《征收补偿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
申请人称:申请人是大红旗村村民,在本村拥有宅基地和房屋。2019年8月30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申请人对该决定书不服,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书。
一、根据国家现行规定及政策,政府征收应当“先安置、补偿,后动迁”。
涉案土地上尚有申请人的房屋且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至今未就涉案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达成协议、未补偿到位,被申请人作出决定书严重损害申请人利益,实体和程序均违法,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书。
二、立山区人民政府2019年6月30日向申请人下达了《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申请人对该决定书不服,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书,2019年7月4日复议机关电话通知申请人立山区人民政府已撤回《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申请人无需履行腾空房屋责任。2019年8月30日被申请人在《征收补偿决定》中提出申请人拒绝腾空房屋损害公共利益以及社会利益一事与事实不符。
三、2019年8月30日被申请人在《征收补偿决定》中提到鞍山正大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为本次征收项目的评估公司,该评估公司在2018年11月5日,对申请人的房屋进行了评估。但申请人从未接到任何评估公司到家中评估测量的通知,同时被申请人提出的评估面积并无事实依据,严重与实际情况不符。
①《征收补偿决定》提到实测面积为82.5平方米,而实际主房屋面积为130平方米(有扩建房屋手续);
②《征收补偿决定》并未对2008年当时测量统计包含的内设暖气,上下水等设施的花窖(窖内有三年生君子兰5000棵)进行测量评估;
③《征收补偿决定》提到房屋采取货币补偿方式,按2200元/平进行补偿,与鞍山市立山区实际房价不符,鞍山市立山区房价在4000元——8000元每平方米。
四、要求按商业用地的标准给付征收补偿款。
本轮征收,被申请人是依据立山区征收管理局2018年10月25日《立山区滨河街道大红旗自然村拆迁计划及方案》进行征收,而根据《立山区滨河街道大红旗自然村拆迁计划及方案》第十条之规定,体现的是按棚户区改造拆迁,而根据鞍山市规划局2019年1月7日《建设大道南、铁塔街西地块用地规划条件规划公示》,申请人所被征收的地块属于地块标号DN2,用地性质代码M2/M3,用地性质二、三类工业用地。故,申请人对其给付补偿标准有异议,要求按商业用地标准给予补偿(该地块现已有福安集团建厂投产,并且距离申请人房屋20米已开始修路、立电线杆、平整土地等作业)。
五、申请请求责令被申请人依法与申请人就征收事项及补偿标准达成协议,并在依法履行补偿义务后,申请人再履行腾空义务。
被申请人称:
一、关于征收补偿情况
申请人房屋所在区域(大红旗村)以货币化补偿为主,是政府向银行申请贷款为该区域百姓安置补偿的惠民政策。需申请人签订货币安置补偿协议后,方可向银行申请放款并由银行直接向申请人发放补偿款。该棚改区域土地已征为国有,并且该区域居民已有95%以上居民签订了协议,申请人现在未签订协议的行为已严重侵占公共利益。被申请人于2019年8月30日对其下达《征收补偿决定》,要求其尽快腾空净地,是合理合法的,而且按照程序操作。
二、关于房屋评估情况
一是申请人房屋房照号025020414,面积32平方米。经2008年入户登记测量实际面积为82.5平方米,申请人提出主房面积130平方米,有房屋扩建手续,其提供的扩建手续不规范,并未在房证发放部门备案,且实际面积并未达到所说的130平方米,只有82.5平方米;二是申请人的花窖登记时为塑料布、木架结构,现已损毁。如果申请人对花窖的补偿标准不认可,可自行请第三方评估公司对其花窖进行重新评估,评估结果与现行结果不符的,可向鞍山市评估仲裁机构确定评估结果,窖内登记的5000盆君子兰也作出了补偿搬运费用;三是该区域房屋为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房屋市场价及实际投建成本价均偏低。且该地块不属于商业地块,新建房屋均价都无法达到2200元/平方米以上,被申请人制定该区域最低补偿标准为2200元/平方米是考虑该区域实际情况制定的惠民政策,申请人要求的4000——8000元/平方米已远远超过该区域的平均房价及上一级地段的房屋成交价,也没有政策标准和法律依据可循。另外,该区域为延续拆迁补偿地块,在2008年已入户登记,由于时间久远,所有居民的院内房屋及地上物品均有部分损毁,考虑拆迁区域居民的利益,尊重历史情况,评估工作以原始登记的房屋及地上物品为主要依据进行评估及测算。申请人的院内地上物已严重缺失,拆迁实施单位也是以原始登记单为依据对其所有房屋及地上物品进行评估及补偿测算的。
三、关于地块类别情况
该地块已于2018年划入棚改拆迁区域,类别为公益项目,且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款是由村委会组织村民代表大会研究决定的发放形式。申请人提出该地块用地性质为二、三类工业用地,与申请人的拆迁补偿没有实际关联。申请人提出的福安集团建厂投产时间实际为2012年,与申请人的房屋相隔一块承包地,且该地块与福安集团无任何关联。申请人提出按商业用地标准给予征收补偿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四、关于协议拆迁情况
拆迁实施单位与申请人就拆迁补偿事宜经多次交涉、商谈,因申请人要求补偿过高,严重超出了现有的拆迁补偿标准,无法达成共识。故被申请人严格履行法定程序,对其下达了《征收补偿决定》,要求其腾空净地。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系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沙河镇大红旗村的居民,在大红旗村拥有合法房屋与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2008年3月26日鞍山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对申请人房屋所在的土地区域改造拆迁批复批准,2009年12月31日申请人房屋所在的集体土地被征为国有,作为立山区实施市、镇级规划建设用地。2010年1月12日被申请人在申请人房屋所在区域内发布《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2010〕年第003号),2018年9月15日被申请人对包含申请人房屋在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并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作出了《立山区沙河镇大红旗村拆迁计划及方案》(大红旗村拆迁区域初稿),并在征收区域内公告并征求意见,2018年10月18日被申请人在征收区域内发布《立山区滨河街道大红旗自然村拆迁计划及方案》。在房屋征收部门多次与申请人沟通仍未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房屋征收部门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规定的程序、标准,聘请鞍山正大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申请人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进行了评估。2019年8月30日,被申请人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申请人不服该《征收补偿决定》到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第八条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根据上述规定, 被申请人作为区级人民政府,在集体土地已征为国有土地的前提下,有权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包括申请人房屋在内的区域进行棚户区拆迁改造,且组织相关部门按规定制定了《立山区滨河街道大红旗自然村拆迁计划及方案》,履行了公众意见的征求、选定评估机构等相关程序,最后在与申请人无法达成协议的情况下,按照安置补偿方案、评估结果作出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对申请人的请求本机关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立山区人民政府作出的《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立政征补〔2019〕第11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鞍山市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