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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3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时间:2021-10-21 54:18来源:行政复议应诉科作者:行政复议应诉科点击:

    鞍山市人民政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鞍政行复字第(2019)3号

     

    申请人:李**

    被申请人:海城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海城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海征决字〔2019〕2号,以下简称《征收补偿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征收补偿决定》。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辽宁省海城市验军街道办事处安村社区的居民,在海城市安村街拥有合法房屋,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无权以棚户区改造的名义对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作出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被申请人在土地征收的程序上决策不民主、程序不正当、结果不公开;评估机构的选定存在问题,申请人对评估结果不接受、不认可。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房屋位于海城市验军管理区长江路北侧、千山街东侧区域内,该地块经过2014年海城市规划委员会第1次会议纪要(海规委办字〔2014〕1号)批准立项,2013年12月9日验军管理区对长江路北侧、千山街东侧地块作出社会稳定风险影响评估报告书。该区域土地于2016年11月11日征为国有土地(辽政地〔2016〕327号)。2018年6月14日被申请人以海政告字〔2018〕第08号发布《关于验军管理区长江路北侧、千山街东侧地块棚户区拆迁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同日被申请人以海政征决字〔2018〕04号发布《关于验军管理区长江路北侧、千山街东侧地块棚户区拆迁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书》,决定对该区域予以征收,并拟定具体征收方案。征收过程中,被申请人在该区域公示征收核量汇总表、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公示、征收补偿方案、征收决定公告、征收决定书,充分征求公众意见。在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载明评估机构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经招标确定的评估机构名单中选取,经征求意见,被征收人未提出异议。此后,申请人没有按照决定要求按期签约和搬迁,在征收补偿决定作出前,验军管理区征收部门曾与其进行多次协商,但因其要求过高,严重超出补偿政策标准,始终无法达成协议。2018年11月20日,经房屋征收部门验军管理区报请,2019年4月3日被申请人按照安置补偿方案、评估结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于当日依法公告,同时送达给申请人。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系辽宁省海城市验军街道办事处安村社区的居民,其房屋所有权人为姚*,与申请人原系夫妻关系,法院判决双方离婚且对房屋产权作了分割,现姚*已协议搬迁(货币补偿)。2013年11月海城市验军街道办事处对拟征收区域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2014年3月12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房屋所在的土地区域拆迁改造进行立项批准,2016年11月11日申请人房屋所在的集体土地被征为国有,作为海城市实施县级规划建设用地。2018年5月11日被申请人对包含申请人房屋在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并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作出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在征收区域内公告并征求意见,2018年6月14日被申请人在征收区域内发布《海城市人民政府关于验军管理区长江路北侧、千山街东侧地块棚户区拆迁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书》(海政征决字〔2018〕第04号)与《海城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海政征方字〔2018〕04号)。在房屋征收部门多次与申请人沟通仍未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房屋征收部门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规定的程序、标准,聘请鞍山金诺资产评估事务所对申请人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进行了评估。2019年4月3日,被申请人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申请人不服该《征收补偿决定》到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第八条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根据上述规定,    被申请人作为县级人民政府,在集体土地已征为国有土地的前提下,有权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包括申请人房屋在内的区域进行棚户区拆迁改造,且组织相关部门按规定制定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了公众意见,履行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选定评估机构等相关程序,最后在与申请人无法达成协议的情况下,按照安置补偿方案、评估结果作出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对申请人的请求本机关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海城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海城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海征决字〔2019〕2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鞍山市人民政府

    2019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