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完善行政裁决工作体制机制,加强行政裁决工作,强化行政机关解决同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功能,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加强行政裁决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8〕75号)和《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加强行政裁决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辽委办发〔2019〕77号)精神,结合鞍山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充分发挥行政裁决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重要作用,发挥行政裁决高效化解相关民事纠纷的“分流阀”功能,为深入推进“两翼一体化”经济发展战略,深化城市活力建设,构建“三个互动体系”,推进我市法治政府建设,实现鞍山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多方参与。加强党对行政裁决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组织领导,充分发挥政府各部门职能作用,引导各方力量积极参与和支持行政裁决工作。
——坚持以人为本、高效便民。把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深度融入民心网( 8890民生平台 ),及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努力减少人民群众在维护自身权益上的障碍和困难。
——坚持依法依规、稳妥推进。在法治轨道上推进行政裁决工作,探索建立协作机制,稳步扩大适用范围,逐步实现行政裁决的专业化、规范化、制度化。
——坚持立足实际、改革创新。鼓励改革创新,探索通过行政裁决解决矛盾纠纷的方法途径,努力提高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裁决职责的积极性、主动性。
二、工作内容
(一)切实推进行政裁决工作
各级政府和部门要着眼于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充分认识新时期加强行政裁决工作的重要性,切实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位置,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提升水平,促进行政裁决工作更好地为法治政府建设服务。
1.行政裁决主要内容。依法承担行政裁决职责的行政机关,收到当事人的行政裁决申请后,应当切实履行职责,按照法定程序及时作出行政裁决决定。充分发挥各级行政机关在裁决医疗机构名称争议纠纷、政府采购纠纷、不同行政区域间水事纠纷、企业名称争议纠纷、客运经营者发车时间纠纷、林木林地所有权使用权纠纷、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纠纷等纠纷中的作用,努力将民事纠纷化解在行政管理活动中。避免将行政裁决申请与信访投诉事项混淆办理,避免直接将当事人的行政裁决申请推向人民法院。
2.行政裁决的主体。实施行政裁决行为的主体是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的组织,其权力来源于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一方面赋予了有关行政机关裁决特定民事纠纷的权力,一方面也规定了其依法履行行政裁决的职责义务。应当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不按期作出行政裁决决定,都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当事人提出行政裁决申请,行政裁决机关应当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受理的案件应当按期审结,作出裁决决定。实施行政裁决行为的行政机关,不得以非法定事由,拒绝受理或久拖不决。
(二)完善行政裁决制度
3.行政裁决的适用范围。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行政裁决主要适用于对以下特定民事纠纷的处理:侵权纠纷、补偿纠纷、损害赔偿纠纷、权属纠纷、国有资产产权纠纷、专利强制许可使用费纠纷、政府采购纠纷,以及法律法规规定适用行政裁决的其他民事纠纷。涉及民事主体的合同纠纷,不纳入行政裁决的范围。
4.行政裁决的原则。合法原则。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裁决职责应当依法进行,未经当事人申请,行政机关不得启动行政裁决程序。公平原则。行政机关应当客观全面地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公开裁决程序,在程序上为双方当事人提供平等机会。回避原则。行政裁决人员与被裁决的民事纠纷或者与当事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应当回避。效率原则。办理行政裁决案件,应当遵守法定时限,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
5.行政裁决的程序。
(1)申请。属于政府或者部门法定职权的行政裁决事项,由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提出。
(2)受理。行政裁决机关应当对收到行政裁决申请及时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于5日内补充提供,行政裁决机关受理申请后7日内书面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通知。行政裁决机关受理案件后应明确承办机构和人员并书面通知被申请人,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相关材料、说明情况。
(4)答复。被申请人在收到答复通知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证据、依据及相关材料。
(5)审查。行政裁决机关收到被申请人答复后,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将所有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必要时可组织公开听证,由当事人双方当面陈述、相互辩论、举证质证,以查明案情。
(6)裁决。行政裁决机关根据审查认定的事实,依法作出行政裁决。裁决书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的基本情况、争议的内容,明确对争议内容的认定、理由、法律依据及裁定结果,并依法告知当事人具体救济方式。
(7)送达。行政裁决相关文书的送达方式,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6.行政裁决的期限。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裁决办理期限有规定的,必须在法定时限内完成;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裁决办理期限没有规定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裁决。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行政裁决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的可以延长,并告知当事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技术鉴定、专家评审和调解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裁决期限。
(三)建立健全行政裁决工作机制
7.完善行政裁决案件办理机制。根据辽委办发〔2019〕77号文件要求,在有行政裁决权的行政机关建立或者明确行政裁决案件的办理机构,配备具有专业知识的或具备法律职业资格的工作人员从事行政裁决工作。案件办理机构主要负责案件审理,提出案件拟办意见,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后作出行政裁决。
8.完善重大行政裁决审理决定机制。对涉及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裁决事项,要严格执行集体讨论决定制度,需要公开听证、技术鉴定、专家论证评审的,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听证、技术鉴定、委托专家进行论证评审,充分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举证、质证和辩论等相关权利。严格执行集体讨论决定制度,重大的行政裁决文书,应当在集体讨论决定后,由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签署。
9.建立行政裁决告知制度。人民法院在登记立案前,应当向当事人提出通过行政裁决化解纠纷的建议。行政机关、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矛盾纠纷化解时,应当告知当事人行政裁决渠道,供当事人选择。
10.健全行政裁决救济程序的衔接机制。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行政裁决,既可以在法定期限内以民事争议的对方当事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也可以对行政裁决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并申请人民法院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1.建立行政裁决案件调解机制。行政裁决机关在案件审查的基础上应当先行调解,可以通过建议、辅导、规劝、提供事实调查结果、专业鉴定或者法律意见等方式引导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行政调解协议书,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自觉履行;一方不愿调解或调解后仍未达成协议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调解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裁决期限。
12.建立行政裁决协调配合机制,搭建“一站式”纠纷解决服务平台。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裁决案件需要其他职能部门提供行政管理资料或者专业技术方面支持时,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履行职责、密切配合,支持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裁决案件,保证行政裁决工作高效运行。积极推进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专业性行业调解组织、律师协会整合资源,利用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等实体平台建立“一站式”纠纷解决服务平台,推动在自然资源权属、政府采购、土地承包经营等行政裁决矛盾多发领域纠纷快速有效解决。结合“互联网+政务服务”建设要求,推进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实现行政裁决在线立案、在线办理,“一网通办”,信息共享,切实减轻人民群众在依法维权过程中的负担。
三、加强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要充分发挥在社会矛盾纠纷化解中的领导作用,承担行政裁决职责的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行政裁决工作,精心组织,明确任务,落实责任。要把健全行政裁决工作机制作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抓手,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评价体系,完善激励机制,规范办事流程,并将行政裁决事项列入权力清单向社会公布。各级政府要将行政裁决办案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证行政裁决工作依法顺利开展。
(二)加强队伍建设。加强行政裁决工作队伍专业化建设,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在行政裁决办理机构尚未建立或明确的情况下,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的补充作用,通过建立法律专家库等方式,加强行政裁决工作队伍建设,培养一批擅长办理行政裁决案件的专业人员,保证行政裁决工作依法顺利开展。
(三)加强宣传引导。承担行政裁决职责的行政机关要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将行政裁决工作纳入本单位普法计划,明确工作要求、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加大行政裁决工作的宣传力度,充分运用12348辽宁法网、政府网站、8890民生平台、微信公众号和广播电视法治宣传栏目等形式宣传行政裁决的优势特点、工作程序和典型案例,使广大群众了解和支持行政裁决工作,主动选择行政裁决方式解决矛盾纠纷、化解争议。各级政府和行政机关要组织学习中办发〔2018〕75号和辽委办发〔2019〕77号文件,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定期对从事行政裁决工作的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行政裁决工作水平。
(四)加强督促检查。上级行政机关要加强对下级行政 机关开展行政裁决工作的督促、检查和指导。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履行行政裁决职责,推进行政裁决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对不依法受理行政裁决申请、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行政裁决职权等不作为、乱作为,造成重大影响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依纪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