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司法局信息公开指南(2021)
    时间:2021-01-22 10:29来源:办公室作者:办公室点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辽宁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本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应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鞍山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内容

    本机关向社会主动公开的信息内容主要有:

    1.规范性文件;

    2.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3.司法行政发展规划、专项规划;

    4.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5.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6.部门预算、决算信息;

    7.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实施情况;

    8.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9.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10.公共法律服务方面的政策、措施和实施情况;

    11.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12.统计信息;

    13.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情况;

    14.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在当面受理点公开两种公开形式。

    本机关具体网址:http://sfj.anshan.gov.cn/。同时,还采用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本机关当面受理点:鞍山市司法局办公室(地址:鞍山市铁东区槐香路8号502室,联系电话:0412-5542016);开放时间:工作日;联系电话:0412-5542016。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产生后,本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向政府信息公开的责任机关申请获取。

    (一)受理机构

    本机关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鞍山市司法局办公室;办公地址:鞍山市铁东区槐香路8号502室;办公时间:工作日;联系电话:0412-5542016;传真号码:0412-5538703;电子邮箱:5542016@163.com;邮政编码:114010。

    (二)受理程序

    1、提出申请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以在本机关网站(网址:http://sfj.anshan.gov.cn/)上下载。申请人可通过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为提高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2、申请方式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本机关受理机构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

    (2)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传真、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在本机关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的电子邮箱。

    3、申请登记

    本机关受理机构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后,对内容完整的申请即时登记、编号,并向申请人送达信息公开受理回执;对内容不完整的申请,要求申请人补正后再予以登记办理。

    4、分别办理

    对属于本机关的政府信息,由本机关受理机构负责组织审查,经领导审批后直接答复申请人。

    对不属于本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受理机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如果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联系方式。

    5、分类答复

    本机关受理机构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经审批可延长15个工作日),按下列情形制发政府信息公开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

    属于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时间、场所和方式。

    属于可以部分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时间、场所和方式,同时告知申请人部分不公开的理由以及行政救济渠道。

    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以及行政救济渠道。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实际情况。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察机关、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或通过法律途径加以解决。

    附件:鞍山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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