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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调解的定义、职能、受理范围及不受理范围
    时间:2019-12-27 17:36来源:人民参与科作者:人民参与科点击:

    人民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进行的调解活动。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下设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进行工作。又被称为诉讼外调解。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具有深厚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内涵的法律制度,是我国人民独创的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由于人民调解具有扎根基层、分布广泛、方便快捷、不伤感情等特点,被称为化解矛盾纠纷的“第一道防线”,被国际社会誉为“东方之花”。

    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人民调解工作。新中国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于1954年颁布了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1989年,国务院颁布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对人民调解工作进行了规范。2011年1月实施的人民调解法在总结几十年来人民调解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完整地规定了人民调解的性质任务和工作原则、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调解程序、调解协议等内容,全面确立了我国人民调解制度,为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指明了方向。这部法律的颁布,对于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人民调解法是进一步明确了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职责,人民调解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的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调解工作;第十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情况进行统计;第十四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这些规定为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职责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和强有力的保障。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民间纠纷,包括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

    《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22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得受理调解下列纠纷:一)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二)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解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