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59号) 第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设立、变更、注销,实行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制度。核准登记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
二、申请条件
基层法律服务所停办。
三、申请材料
(一)基层法律服务所注销申请;
(二)清算报告。
(三)县(市)区司法局提交的注销请示报告;
(四)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印章、票据、案卷及有关文件。
四、办理流程
(一)受理;
(二)承办;
(三)审查;
(四)批准;
(五)发文;
(六)办结。
五、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10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七、审批决定证件
批文。
八、联系方式及诉求渠道
窗口电话:5591270,监督电话:5542016。
九、年检要求
无
十、注意事项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