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59号) 第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设立、变更、注销,实行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制度。核准登记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
二、申请条件
(一)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规范的名称和章程;
2、有三名以上符合司法部规定条件、能够专职从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3、有固定的执业场所和必要的开办资金。
(二) 设立乡镇法律服务所,由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组建,或者在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下,由本辖区内的乡镇人民政府组建。
设立城市街道法律服务所,由街道办事处在市、区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下组建。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组建由地方政府核拨事业编制和事业经费的基层法律服务所。
(三)行业主管部门、社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不得发起组建基层法律服务所;不允许个人以自愿组合方式发起组建基层法律服务所。
三、申请材料
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所,组建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申请报告;
(二)章程。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名称、执业场所和组建单位;
2、本所法定代表人(主任)的职责;
3、执业工作制度;
4、所务管理制度;
5、从业人员的聘用、管理办法;
6、财务管理制度、分配制度;
7、停办清算办法;
8、章程修改的程序;
9、其他需载明的事项。
(三)从业人员的名单、简历和执业资格证明;
(四)执业场所使用证明和开办资金证明;
(五)核准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建的,须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审核意见。
四、办理流程
(一)受理;
(二)承办;
(三)审查;
(四)批准;
(五)发证;
(六)办结。
五、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10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七、审批决定证件
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
八、联系方式及诉求渠道
窗口电话:5591270,监督电话:5542016。
九、年检要求
无
十、注意事项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