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审查服务指南
    时间:2019-12-27 45:46来源:公共法律服务科作者:公共法律服务科点击:

         一、法定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0号)第五条 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应当具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 第九条 对申请考核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的,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考核提出意见,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

    二、申请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经考试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
        1、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具有高中或者中等专业以上的学历;
        3、品行良好;
        4、身体健康。

    (二)符合条件(一)的1、3、4项,能够专职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下列人员,可以申请按考核程序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
        1、具有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的;

    2、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业务,司法行政业务工作或者人大、政府法制工作已满五年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考试或者申请考核:

    1、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

    2、被开除公职的;

    3、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申请材料

    (一)考试方式:

    1、学历证明;

    2、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考核方式:

    1、申请书;

    2、学历证明;

    3、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

    4、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从事审判、检察业务,司法行政业务工作或者人大、政府法制工作已满五年的证明;

    6、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人事档案存放情况和编制情况证明、任职文件、鉴定意见。

    四、办理流程

    (一)受理;

    (二)承办;

    (三)审查;

    (四)上报;

    (五)发证;

    (六)办结。

    五、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承诺期限:10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七、审批决定证件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资格证。

    八、联系方式及诉求渠道

    窗口电话:5591270,监督电话:5542016。

    九、年检要求

    十、注意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