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0号)第五条 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应当具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 第九条 对申请考核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的,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考核提出意见,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
二、申请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经考试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
1、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具有高中或者中等专业以上的学历;
3、品行良好;
4、身体健康。
(二)符合条件(一)的1、3、4项,能够专职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下列人员,可以申请按考核程序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
1、具有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的;
2、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业务,司法行政业务工作或者人大、政府法制工作已满五年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考试或者申请考核:
1、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
2、被开除公职的;
3、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申请材料
(一)考试方式:
1、学历证明;
2、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考核方式:
1、申请书;
2、学历证明;
3、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
4、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从事审判、检察业务,司法行政业务工作或者人大、政府法制工作已满五年的证明;
6、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人事档案存放情况和编制情况证明、任职文件、鉴定意见。
四、办理流程
(一)受理;
(二)承办;
(三)审查;
(四)上报;
(五)发证;
(六)办结。
五、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承诺期限:10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七、审批决定证件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资格证。
八、联系方式及诉求渠道
窗口电话:5591270,监督电话:5542016。
九、年检要求
无
十、注意事项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