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0号)第二十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变更执业机构的,持原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终止聘用关系的证明和拟应聘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同意聘用的证明,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更换《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二、申请条件
(一)与原执业单位聘用合同已到期或者已经和原执业单位解除聘用合同;
(二)与原执业单位已办结相关手续。
(三)拟变更的执业机构同意接收并签订拟聘用协议。
三、申请材料
(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更换补发执业证登记表;
(二)原执业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解除聘用关系证明;
(三)原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已结清财务,业务档案、办公用品已移交完毕的证明;
(四)原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同意离所的证明;
(五)原基层法律服务所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同意流动的证明;
(六)新拟聘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拟聘用证明;
(七)新拟聘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同意注入的证明;
(八)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四、办理流程
(一)受理;
(二)承办;
(三)审查;
(四)盖章;
(五)发证;
(六)办结。
五、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承诺期限:10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七、审批决定证件
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八、联系方式及诉求渠道
窗口电话:5591270,监督电话:5542016。
九、年检要求
无
十、注意事项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