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获得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
1、设定依据
《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第二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可以依照本条例获得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
《辽宁省法律援助实施办法》第一条 为了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规范和促进法律援助工作,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2、申请条件
经济困难的公民。
申请法律援助的公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被认定为经济困难:
(1)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2)五保户、特困户、灾民等接受生活救济的;
(3)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证明其家庭生活确实困难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必须如实载明申请人家庭人口、劳动能力、就业状况、家庭财产、家庭月(年)人均纯收入和来源、生活变故及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对其经济困难是否认可等详细情况。
3、申请材料
(1)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2)经济困难的证明;
(3)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4、办理流程
(1)审查;
(2)受理;
(3)承办;
(4)办结。
5、办理时限
法律援助机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申请事项和申请人经济困难状况进行审查。
6、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7、联系方式及诉求渠道
联系电话:12348,监督电话:2262226,5536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