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司法局信息公开指南
    时间:2019-12-26 19:40来源:办公室作者:办公室点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辽宁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本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应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鞍山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
       《指南》每年更新一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机关的网站上查阅《指南》,也可以到鞍山市司法局办公室(鞍山市铁东区槐香路8号502室,联系电话:0412-5563391)查阅。
      一、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鞍山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机关的网站上查阅《目录》,也可以到鞍山市司法局办公室进行查阅。
      ● 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在当面受理点公开两种公开形式。本机关具体网址:www.assfxz.gov.cn。本机关当面受理点:鞍山市司法局办公室(地址:鞍山市铁东区槐香路8号502室,联系电话:0412-5563391);开放时间:工作日;联系电话:0412-5563391。
      本机关还将采用新闻发布会、报纸和杂志报道等辅助性的公开方式。
      ● 公开时限
      各类政府信息产生后,本机关将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最迟自信息产生后的15日内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受理机构
      本机关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鞍山市司法局办公室;办公地址:鞍山市铁东区槐香路8号502室;办公时间:工作日;联系电话:0412-5563391;传真号码:0412-5538703;电子邮箱:5538703@163.com;邮政编码:114010。
      ●受理程序
      (一)提出申请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以在本机关网站(网址:www.assfxz.gov.cn )上下载。申请人可通过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为提高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二)申请方式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本机关受理机构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
      2.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传真、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在本机关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的电子邮箱。
      (三)申请登记
      本机关受理机构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后,对内容完整的申请即时登记、编号,并向申请人送达信息公开受理回执;对内容不完整的申请,要求申请人补正后再予以登记办理。
      (四)分别办理
      1.对属于本机关的政府信息,由本机关受理机构负责组织审查,经领导审批后直接答复申请人。
      2.对不属于本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受理机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如果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联系方式。
      (五)分类答复
      本机关受理机构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经审批可延长15个工作日),按下列情形制发政府信息公开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
      1.属于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时间、场所和方式。
      2.属于可以部分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时间、场所和方式,同时告知申请人部分不公开的理由以及行政救济渠道。
      3.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以及行政救济渠道。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实际情况。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督部门投诉。监督电话:0412-5536025,电子邮箱:5538703@163.com地址:办公地址:鞍山市铁东区槐香路8号502室,,邮编:114010。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政府机关投诉,接受投诉的机关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