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民服务办事指引
    时间:2019-12-26 21:33来源:办公室作者:办公室点击:

    一、提请合法性审查

    1、问:哪些组织(个人)可以提请对地方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

    答: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公民认为地方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违法或者不适当的,可以向依法有备案审查权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书面(含电子文本)申请。

    2、问:书面审查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主要有五项:一是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二是申请审查的地方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名称及文号,能够提供审查的文件或者复印件的,应当提供;三是申请审查的事项以及理由;四是申请人的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五是申请日期。

    3、问:书面审查办结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一般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60日内依法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告知申请人;情况复杂的,可延长30日,但不含需要有关部门协助审查所需的时间。

    4、问:对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审查事项应如何处理?

    答:对不属本部门受理的地方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建议,应当告知申请人向依法有受理权的机关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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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请对地方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书面审查办理流程

    二、社区矫正

    1、请假外出

    ①问:我是一名社区服刑人员,我可以随意离开居住地吗?

    答:不可以,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②问:那我怎么请假呢?

    答:社区矫正人员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在七日以内的,应当报经司法所批准;超过七日的,应当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③问:我最长可以请假多长时间?

    答:社区矫正人员离开所居住市、县不得超过一个月。

    ④问:请假返回后,还需要做什么?

    答:社区服刑人员返回居住地时,应当立即向司法所报告。

    2、居住地变更

    ①问:我是一名外省的社区服刑人员,我在辽宁某市有房子,我可以将居住地变更为辽宁吗?

    答: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居住的县(市、区、旗)。

    ②问:那我怎么申请呢?

    答:社区矫正人员因居所变化确需变更居住地的,应当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征求社区矫正人员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后作出决定。

    ③问:办理过程需要多长时间?

    答:经批准变更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法律文书和矫正档案移交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有关法律文书应当抄送现居住地及新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④问:通知我到新居住地报到,我应该怎么做?

    答: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收到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到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

    三、司法行政审批

    1、问:律师省内如何变更执业机构,从本律师事务所调转到其他律师事所?

    答:首先应在辽宁政务服务网下载《律师省内调转审批表》和《律师调转承诺书》,按要求填写表格,并做出个人承诺,填写承诺书,在相应的地方盖好各律师所和各市司法局公章后,连同律师执业证和2寸正装照片一并交到省政务服务中心司法厅窗口办理审批换发证件业务。

    2、问:律师不慎将执业证遗失,如何申请补发证件?

    答:律师执业证遗失后,首先应及时在省级报刊媒体刊登遗失声明,内容主要包括:律师姓名、律所名称、执业证号及证书流水号等。在辽宁政务服务网下载《律师执业证遗失补证申请表》,按要求填写表格,将报刊上的遗失声明粘贴到该表背面相应处,由所在律师事务所和市、区(县)司法局盖好公章,并准备好2寸正装照片,一并将上述材料交到省政务服务中心司法厅窗口办理换发新证业务。

    3、问:申请专职律师条件是什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所有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3、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并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4、品行良好。 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的律师资格证书,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享受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有关报名条件、考试合格优惠措施,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其申请律师执业的地域限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4、问:我是一名已取得律师(司法)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通过市律协组织的实习考核人员,想申请专职律师执业,请问该怎么办理?

    答:需按如下流程办理:1、进入辽宁省政务服务网下载《律师执业登记表》并按要求填写。2、填写完成后,向设区的市司法局提交申请材料,市司法局收到材料后在,在承诺时间内完成受理和初审工作,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司法厅审核。3、省司法厅自收到报送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做出是否予以领证的决定。4、省司法厅在做出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审批文书和律师执业证书。

    5、问:专职律师执业申请有无禁止性要求?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从事律师职业: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3、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6、问:申请公职律师的条件是什么?

    答:根据《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申请颁发公职律师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三)具有公职人员身份;(四)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二年以上,或者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一年以上;(五)品行良好;(六)所在单位同意其担任公职律师。

    7、问:我是一名公职人员,并已取得律师(司法)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想申请公职律师,请问怎么办理?

    答:需按如下流程办理:1、进入辽宁省政务服务网下载《公职律师执业登记表》并按要求填写。2、填写完成后,向设区的市司法局提交申请材料,市司法局收到材料后在,在承诺时间内完成受理和初审工作,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司法厅审核。3、省司法厅自收到报送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做出是否予以领证的决定。4、省司法厅在做出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审批文书和律师执业证书。

    8、问:公职律师工作证的审批有无禁止性要求?

    答:根据《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公职律师证书:(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曾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三)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或者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四)上一年度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五)正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9、问:如何变更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答:首先在辽宁政务服务网上下载《律师事务所(分所)负责人变更登记表》,按要求填写表格,并提交负责人变更申请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决议、拟任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以及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副本,经市局初审合格后,到辽宁省政务服务中心司法厅窗口进行办理。

    10、问:如何在律师事务所分所派驻律师?

    答:在辽宁政务服务网上下载《律师事务所分所派驻律师登记表》,按要求进行填写,同时提交律师事务所总所同意派驻的决定、律师事务所总所所在地的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同意派驻的证明、派驻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含证号页、相片页、年度考核页)、《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许可证(副本)》副本,经市局审核通过后,到辽宁省政务服务中心司法厅窗口进行办理。

    四、人民调解

    1、人民调解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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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矛盾纠纷处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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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一般公证

    1、问:公证机构的业务范围有哪些?

    答:根据《公证法》规定,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合同;(二)继承;(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四)财产分割;(五)招标投标、拍卖;(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八)公司章程;(九)保全证据;(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二)提存;(三)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四)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五)提供公证法律咨询。

    2、问:申请办理公证应当向哪个公证机构提出?

    答: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根据司法部关于调整公证机构执业区域的通知精神,设区的市内公证机构的执业区域全部扩大到市的辖区,当事人可以选择跨行政区申请办理公证业务。

    3、问:公证业务办理流程分哪几步?

    答:排号→申请→受理→交费→审批→制证→领取公证书。

    4、问:公证咨询渠道有哪些?

    答:电话咨询、网上咨询、现场咨询。

    5、问:哪些当事人可以减免公证费?

    答: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公证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减免公证费。

    6、问:哪些公证业务应当由本人亲自申请办理?

    答: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理申办公证,但申办遗嘱、遗赠扶养协议、赠与、认领亲子、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生存状况、委托、声明、保证及其他与自然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应当由本人亲自申办

    7、问:公证办理期限多长?

    答: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的,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但是,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8、问:办理哪些公证事项可以“最多跑一次”?

    答:当事人申请办理出生公证、国籍公证等55项常见公证业务,只要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并在当事人承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保证真实并承担有关责任的情况下,可以实现当事人“最多跑一次”。

    六、继承公证

    1、问:申办继承公证应向哪个公证机构提出申请?

    答:继承不动产的,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公证机构提出申请;继承其他财产的,可以向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两个以上当事人继承同一遗产的,应当共同向一个公证机构提出申请。

    2、问:还没有取得房产证的房屋是否可以办理继承公证?

    答:可以,继承人提供被继承人生前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等法律文件可以办理继承公证。

    3、问:房产证丢失了是否可以办理继承公证?

    答:可以,继承人提供不动产管理部门出具的不动产登记簿查询证明或类似证明可以办理继承公证。

    4、问:办理继承公证是否需要全部法定继承人亲自到公证机构申请办理?

    答:因故不能亲自到公证机构申请办理继承公证的可以委托他人代办,但应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放弃继承权人不能亲自到公证机构作出放弃继承意思表示的,应提交经公证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但符合办理小额遗产继承公证条件的情况除外。

    5、问:公证机构办理继承公证的程序有哪些?

    答:由继承人或代理人向公证机构咨询办理公证所需提供的证明材料→承办公证员进行一次性告知→将准备齐全的证明材料提交给公证员→公证员对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核实或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线索进行主动调查→调查核实无误后通知当事人到公证机构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并缴纳公证费→审批→制证→出具公证书。

    6、问:继承人中存在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公证程序如何进行?

    答:未成年人由其监护人代理参加公证程序;成年的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代理参加公证程序。

    7、问:申办遗嘱继承公证,公证机构是否需要其他法定继承人配合核实?

    答:需要,公证机构为确认遗嘱效力,需要向全体法定继承人进行核实,核实的内容包括询问被继承人有无其他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法定继承人中有无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

    8、问:符合公证机构要求的死亡证明有哪些?

    答: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死亡公证书。

    9、问:符合公证机构要求的亲属关系证明有哪些?

    答:包括被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档案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具有亲属关系的证明;基层人民政府或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出具的证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具有亲属关系的证明;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婚姻登记证明、收养登记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和公证书。

    10、问:无法提供符合公证要求的死亡证明或亲属关系证明怎么办?

    答:当事人有合理理由无法提供符合公证要求的死亡证明或亲属关系证明的,应当提交两件以上足以证明相关死亡事实或者相关亲属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

    七、遗嘱公证

    1、问:申办遗嘱公证是否必须在遗嘱人户籍所在地申办?

    答:遗嘱行为发生地的公证机构均可以受理。

    2、问:遗嘱人不会签名或签名有困难的怎么办?

    答:可以盖章方式代替在申请表、笔录和遗嘱上的签名;遗嘱人既不能签字又无印章的,应当以按手印方式代替签名或者盖章。以按手印代替签名或者盖章的,公证人员应当提取遗嘱人全部的指纹存档。

    3、问:遗嘱能否剥夺无生活来源人的继承权?

    答:不可以,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4、问:没有取得房产证的房屋能够立遗嘱处分。

    答:可以,遗嘱人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即可。

    5、问:夫妻双方是否可以立共同遗嘱?

    答:应当分别立遗嘱,确保立遗嘱人拥有独立的变更、撤销遗嘱的权利。

    6、问:公证遗嘱是否可以采取打印以外的其他形式?

    答:不可以。公证遗嘱只能采用打印的形式。其他形式的遗嘱可以申请公证机构保管。

    八、房屋委托公证

    1、问:以处分房产为目的的委托书中受托人是否可以代为收取售房款?

    答:不可以,委托书中不能包含受托人代为收取售房款的内容。

    2、问:公证机构能否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全项委托公证?

    答:不可以,公证机构应当按照“重大事项一次一委托”的原则,告知当事人委托抵押、解押、出售、代收房款等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不得办理一次性授权全部重要事项的委托公证。

    3、问:公证机构能否办理担保性委托公证?

    答:不可以,公证机构在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公证时,应严格审查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审查其与受托人是否具有亲属关系,不得办理名为委托实为担保,或者可能存在担保性质的委托公证。

    4、问:申请人因故不能亲自到公证机构办理委托公证是否可以申请公证员上门办理?

    答:可以,公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需要提供上门服务。

    5、问:公证机构是否可以办理被羁押人员申请办理的房产委托公证?

    答:可以,但应当审查被羁押人员是否可以处分委托书所涉及的房产,必要时可以向有关部门核实。

    九、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

    1、问: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是否可以委托他人代理?

    答:夫妻双方申请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应当共同向公证机构提出,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2、问:夫妻双方可以对财产进行如何约定?

    答: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可以对全部夫妻财产进行约定,也可以对部分夫妻财产进行约定;可以对婚后所有的财产进行约定,也可以对婚前各自所有的财产进行约定;可以进行概括性约定,也可以进行具体性约定;可以对财产所有权的归属进行约定,也可以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进行约定;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和债务清偿责任,也可以约定婚姻关系终止时财产的分割。

    3、问:夫妻双方共同贷款购买的房产可否约定归一方单独所有?

    答:可以,贷款结清后应及时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变更为一方单独所有的转移登记手续。

    4、问:夫妻财产约定协议是否可以包含不继承对方财产的内容?

    答:不可以,可以通过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和遗嘱公证相结合的方式解决。

    十、保全证据公证

    1、问:保全证据公证的种类有哪些?

    答:公证机构可以办理对书证的保全、对物证的保全、对视听资料的保全、对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的保全以及对行为过程和事实的保全。

    2、问:公证人员办理侵权物证保全时,是否需公开身份?

    答:不需要,办理侵权物证保全时,为便于申请人取证,公证人员可以不公开身份,但必须亲临现场,进行现场记录。

    3、问:微信聊天记录是否可以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答:可以

    4、问:手机短信是否可以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答:可以

    5、问:电子邮件是否可以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答:可以

    十一、律师

    1、问:律师可以从事哪些业务?

    答:(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2、问: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人做律师有什么限制?

    答: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3、问: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的行为有哪些?

    答:(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二)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

    (三)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权益;

    (四)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

    (五)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依法办理案件;

    (六)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七)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

    (八)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

    4、问:律师事务所是否可以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

    答:根据《律师法》第27条规定,律师事务所不得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

    5、问:专职律师是否可以在一般公司做法务,全日制工作,并同时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这样是否违反了律师法的相关规定。

    答:不可以,律师必须专职执业。

    十二、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1、问:2019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相关政策措施总体情况如何,有哪些变化?

    答:根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及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考试方式和相关政策总体保持稳定,继续对艰苦边远和少数民族地区实施考试放宽政策,允许普通高等学校、军队院校2020年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和以同等学力报考的应届硕士毕业生报考。同时,为进一步提高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选拔的科学性和公信力,不断提高考试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水平,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在考试方式上进一步完善,客观题考试实行分批次考试,主观题考试以计算机化考试为主。

    2、问:2018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成绩合格人员,报名参加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时有什么要求吗?

    答:2018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成绩合格人员,未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的,参加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分以下两类情形:

    一是2018年客观题考试成绩达到全国合格分数线(180分)的,应试人员不参加2019年客观题考试,可在2019年主观题考试报名时确认参加主观题考试。

    二是2018年客观题考试成绩达到放宽合格分数线的,可报名参加2019年客观题考试和主观题考试,符合放宽政策的,也可只确认参加2019年主观题考试。

    3、问:已经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人员能否报考2019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答:已经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司法考试)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不可以报考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已经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司法考试)取得B、C类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符合报考条件的可以报考。已经取得C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人员报名的,不可申请享受放宽政策。

    4、问:参加2018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因不符合报名条件人员未被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能否报名参加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答:根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等规定,不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通过隐瞒个人信息、虚假承诺等方式取得报名资格参加考试的,考试成绩无效。如其在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时符合报考条件的,可以报名参考。

    5、问: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报考人员如何申请享受放宽政策?

    答:符合放宽政策的报考人员,可在报名参加2019年客观题考试时申请享受放宽政策,也可在主观题考试报名时申请享受放宽政策。如在主观题考试报名时申请享受放宽政策的,客观题考试成绩不享受放宽。
    2018年客观题考试成绩合格人员,符合放宽政策的,报考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时可以申请享受放宽政策。

    6、问:报考人员的学历证书在什么情况下需要进行学历认证,有什么要求?

    答:报考人员的学历学位证书在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网站查询不到学历信息的,考生报考时需要作出承诺,并在资格申请期限内提交由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报名的,其学历学位证书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符合报考学历学位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的具体要求,可以查阅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网站(www.cscse.edu.cn)。

    7、问: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如何选择报考地?

    答: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报名时,应试人员可自主选择报考地,不受工作、学习或者户籍地限制。户籍在放宽地区人员申请享受考试放宽政策的,也可以到非放宽地区报考。

    选择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试卷的,需在设置相应考点考场的考区报名。内蒙古自治区设蒙古文考点考场,西藏自治区、青海省设藏文考点考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设蒙古文、维吾尔文、哈萨克文考点考场,吉林省设朝鲜文考点考场。

    8、问:客观题考试成绩合格人员,能否自行选择主观题考试考区?

    答:2019年客观题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应当选择到客观题考试报名地所在的省(区、市)司法行政机关设置的考区参加主观题考试,司法行政机关将按照主观题考试报考人数、交通便利、组织实施能力等因素集中设置主观题考试考区考点。

    2018年客观题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在确认报名参加2019年主观题考试时,可以选择在工作、生活地所在省(区、市)司法行政机关设置的考区参加主观题考试。

    9、问:港澳台居民如何选择报考地?

    答:港澳台居民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报考地,不受工作、生活及学习所在地限制。可以选择在各省(区、市)司法行政机关设置的考区报名参加考试;可以选择在香港、澳门考区报名参加考试。居住在台湾或者国(境)外的台湾居民,也可以就近选择在广东省深圳市考区或者福建省厦门市考区报名参加考试。

    10、问:2019年客观题考试实行分批次考试方式,不同批次的考试试卷有区别吗?

    答:为进一步提高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服务管理水平,有效缓解考试机位资源不足问题,努力以最优越的条件、最优良的环境让考生安心参考,2019年客观题考试实行分两个批次考试方式,每一批次考试在题库中选取一套试卷,试题内容以《2019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大纲》为依据,考试时长、试题类型、题量、分值相同,试题难易度经严格规范测评保持平衡。

    11、问:2019年客观题考试的应试人员怎样选择考试批次?

    答:每名应试人员只参加其中一个批次考试。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按各考区机位数量和报考人数等随机确定应试人员考试批次,应试人员不可以自行选择考试批次,考试批次和时间在准考证上注明。

    12、问: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方式与去年一样吗?

    答:一样。2019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实行闭卷、计算机化考试方式,试题、答题要求和答题界面均在计算机显示屏上显示,应试人员应当使用计算机鼠标或键盘在计算机答题界面上直接作答。

    13、问: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方式有什么变化?

    答:2019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实行计算机化考试。试题、答题要求和答题界面均在计算机显示屏上显示,应试人员应当使用计算机鼠标或键盘在计算机答题界面上直接作答。具体操作方法参考司法部网站发布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计算机化考试模拟答题系统。

    应试人员使用计算机考试确有困难的,可在确认报名参加主观题考试时申请使用纸笔考试方式。省(区、市)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参加纸笔考试人员数量等情况集中设置纸笔考试考区考点考场,参加纸笔考试方式的,应试人员应当在答题纸上作答。

    14、问: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是否为应试人员配发法律法规汇编?

    答:2019年考试《公告》明确,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由司法行政机关为应试人员配发法律法规汇编,应试人员无需自行携带。

    15、问:应试人员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试卷参加客观题考试和主观题考试,在考试方式、语种选择等方面有哪些规定?

    答:《公告》明确,应试人员可选择使用蒙古文、藏文、维吾尔文、哈萨克文、朝鲜文五种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试卷参加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选择使用五种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试卷参加考试的,应当使用同一语言文字试卷参加考试,不得在主观题和客观题考试中分别使用不同种类的语言文字试卷。

    选择使用五种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试卷参加考试的,客观题考试实行计算机化考试方式,主观题考试实行纸笔考试方式。

    16、问:报名人员如何修改本人报名信息?

    答:报名人员在网上交费前发现填写的姓名、性别、民族、学历、报名地点及联系方式等信息有误的,可以修改报名信息。网上交费成功后,姓名、身份、学历及报名地等主要信息不可以修改,确有错误需要修改的需与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联系。

    2018年客观题考试成绩合格人员报名确认参加2019年主观题考试时,可以修改毕业证书、申请变更享受放宽政策信息。

    17、问:2019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报名及考试具体安排?

    答:两部分考试具体安排为:

    客观题考试:

    网上报名时间为6月5日至6月20日,交费截至时间为6月24日;

    下载打印准考证时间为8月21日至8月30日;

    第1批次考试时间为8月31日;

    第2批次考试时间为9月1日;

    考试成绩及合格分数线公布时间为9月7日。

    主观题考试:

    报名和交费时间为9月7日至9月11日;

    下载打印准考证时间为10月8日至10月12日;

    考试时间为10月13日;

    考试成绩及合格分数线公布时间为11月30日。

    18、问:考试报名的官方网站?

    答:报考人员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登录司法部网站(www.moj.gov.cn)填报个人信息、交纳考试费、下载打印准考证和查询打印成绩通知单。

    19、问:学历查询认证网站?

    答: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网站:www.chsi.com.cn。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网站:www.cscse.edu.cn。

    20、问:报名人员如何进行咨询?

    答:关于2019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具体事宜,报考人员可登录司法部网站查询司法部2019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告和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公告,也可以拨打报名网站公布的司法部及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咨询电话进行咨询,或者登陆中国法律服务网咨询。

    21、问:如何了解更多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相关规定?

    答:关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其他规定,可以查阅《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等规定,也可参考《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告>相关政策规定问答》。

    十三、12348辽宁法网和热线

    1、问:如何使用12348辽宁法网?

    答:在网络上输入http://ln.12348.gov.cn或者在任何搜索引擎上搜索“12348辽宁法网”均可登录12348辽宁法网,也可以在辽宁法网上扫描APP安装“12348辽宁法网”手机移动客户端或者在微信搜索“辽宁掌上12348”并关注,查找专题案例、工作动态、服务指南、政策法规、知识库等信息,也可以留言咨询法律问题。各市驻场员按照工单流程即时解答相关工单。

    2、问: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是多少?

    答:各地人民群众在本地直接拨打“12348”短号码,均可直接咨询法律问题。各市12348热线坐席人员接电后,即时回答人民群众法律咨询。

    十四、法律援助

    1、问:申请法律援助的材料有哪些?

    答:公民申请代理、刑事辩护的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一)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二)经济困难的证明;(三)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2、问:法律援助的办理程序是什么?

    答:法律援助机构接待咨询→申请人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申请人递交申请表及第4项申请材料→法律援助机构对申请的事项是否属于法律援助范围以及是否属于经济困难进行审查→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给付(或者拒绝给付)法律援助的决定。

    3、问:法律援助有什么特别程序?

    答:法律援助机构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需要查证的,应当向有关机关、单位调查核实。

    4、问:法律援助的工作时限是多少?

    答:7个工作日。调查核实期间不计算在承诺时间内。

    5、问:法律援助中心的联系方式有哪些?

    答:联系电话:23966348。监督电话:23966231。

    十五、监狱办事

    1、问:罪犯投入监狱服刑改造后,监狱什么时间通知亲属、监护人会见?

    答:5个工作日以内。

    2、问:罪犯亲属、监护人前来会见时,需携带哪些证件办理会见?

    答:首次来监会见,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能证明本人身份和与罪犯关系的有效证件、证明,办理会见手续。非首次来监会见,凭本人居民身份证会见,未成年人可以凭户口簿会见。

    3、问:罪犯亲属、监护人,一般多长时间可以会见一次?每次可以会见多长时间?

    答:一般每月1次,每次会见时间一般不超过30分钟。

    4、问:每次会见人数一般不超过几人?

    答:不超过3人。

    5、问:在什么情况下,监狱可以视情拒绝安排会见?

    答:1.无法证明真实身份或无法确定与罪犯关系;2.系同案犯或利害关系人;3.拒绝接受和配合监狱安检;4.有酗酒、精神异常等情况。

    6、问:在什么情况下,监狱应当中止会见,并视情节给予过错方暂停会见一至三个月?

    答:1.传递违禁物品的;2.扰乱会见场所秩序的;3.使用隐语、暗语或者非规定语种交谈,不听劝阻的;4.携带或者使用手机、录音、摄影(像)设备的;5.捏造事实、诋毁监狱或泄露监狱工作秘密的;6.其他违反监狱会见管理规定的情形。

    7、问:在什么情况下,监狱可以暂停会见?
     答:1.罪犯被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期间;2.罪犯被禁闭期间;3.其他影响监狱安全或者有碍罪犯改造的情形。

    8、问:罪犯可以与哪些人通电话?

    答:亲属、监护人。

    9、问:罪犯一般多长时间可以通一次电话,每次通电话一般多长时间?

    答:每月通话一般不超过1次,每次通话一般不超过10分钟。

    10、问:什么情况下,监狱可以暂停罪犯与其亲属、监护人通电话?

    答:1.罪犯被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期间;2.罪犯被禁闭期间;3.其他影响监狱安全或有碍罪犯改造的情形。

    11、问:根据规定,罪犯拟邮寄的信件需要经过检查,但是写给哪些人的信件不受检查?

    答:罪犯写给监狱上级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信件,不受检查。

    12、问:什么情况下,律师接受在押罪犯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可以会见在押罪犯?

    答:1.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担任辩护人或者代理人;2.在民事、行政诉讼程序中,担任代理人;3.代理调节、仲裁;4.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申诉;5.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6.解答有关法律询问、代理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其他文书。

    13、问:其他案件的代理律师,需要向监狱在押罪犯调查取证的,是否可以会见在押罪犯?

    答:可以。

    14、问:哪些人可以为罪犯代为委托律师?

    答:罪犯的监护人、近亲属(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可以代为委托律师。

    15、问:律师会见在押罪犯,可以用什么方式向监狱提交需出示的材料?

    答:可以传真、邮寄或者直接提交的方式,向监狱提交有关材料复印件,并于会见之日向监狱出示原件。

    16、问:律师会见在押罪犯,需向监狱提交哪些材料?

    答:1.律师执业证书;2.律师事务所证明;3.罪犯本人或其监护人、近亲属的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或者另案调查取证的相关证明文件。

    17、问:律师会见在押罪犯,应当遵守监狱规定,恪守律师执业纪律,不得有哪些行为?

    答:1.传递违禁物品;2.私自为在押罪犯传递书信、钱物;3.将通讯工具提供给在押罪犯使用;4.未经监狱和在押罪犯同意对会见进行录音、录像和拍照;5.实施与受委托职责无关的行为;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妨碍监狱管理秩序的行为。

    18、问:罪犯减刑的条件与程序是什么?

    答:1.罪犯减刑的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提请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提请减刑。

    2.罪犯减刑程序:被判处有期徒刑和被减刑为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由监狱提出建议,提请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的减刑,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监狱提出建议,经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后,提请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裁定。

    19、问:罪犯假释的条件与程序是什么?

    答:1.罪犯假释的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或者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的,可以提请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2.罪犯假释的程序:被判处有期徒刑和被减刑为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假释,由监狱提出建议,提请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假释,由监狱提出建议,经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后,提请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裁定。

    20、问: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与程序是什么?

    答:1.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已经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1)患有属于《暂予监外执行规定》所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需要保外就医或者属于生活不能自理,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可能有社会危险性,或者自伤自残,或者不配合治疗的罪犯,不得暂予监外执行。

    2.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程序:监狱办理暂予监外执行,应当由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监狱长办公会议审查同意后提请省监狱管理局批准。

    十六、戒毒办事

    1、问:在哪里可以了解到所务信息?

    答:在探访室显眼位置张贴了探访规定、所规所纪、戒毒人员守则规范、戒毒人员财务管理制度等信息,并设立了监督举报电话。

    2、问:如何了解节假日探访时间规定?

    答:会在节假日前提前告知家属探访时间规定,使戒毒人员家属实时掌握探访时间,避免错过探访日期。

    3、问:除探访时进行存款外,还有哪些存款渠道?

    答:个别单位已经采取微信公共平台收款等方式接收戒毒人员家属向戒毒人员账户存款。

    4、问:探访室有哪些便民措施?

    答:在探访室开放卫生间,设置饮水机、雨伞、充电器、急救药品、记录纸笔、纸巾等物品,为戒毒人员家属提供便利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