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标题:鞍司发〔2019〕68号 关于印发《鞍山市司法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字号:鞍司发〔2019〕68号
发布机构:鞍山市司法局
发文日期:2019-06-18
效力状态:有效
鞍司发〔2019〕68号
鞍山市司法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建设,优化法治营商环境,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全局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行政执法,是指具有行政执法权的公共法律服务科、律管科、社区矫正局、行政审批科等科室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科室及其执法人员通过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等方式,对行政执法过程中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法定程序和环节进行跟踪记录、实时留痕的活动。
文字记录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检测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包括照片、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电子记录。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行政执法科室及执法人员应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
第五条 局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对本局内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行统一领导。
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科负责对本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
各行政执法科室应根据执法需要配备相应的音像记录设备。
第二章 程序启动的记录
第六条 行政执法科室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当对书面申请、口头申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当场更正、补正更正材料等内容予以书面记录。
在本单位受理地点可安装电子监控系统,适时记录受理、办理过程。
第七条 依职权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当对启动原因、案件来源、当事人基本情况、基本案情、承办人意见、承办科室意见、分管负责人意见、时间等内容予以书面记录。
依法不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当对告知当事人或者向社会进行公示等相关情况予以书面记录。
第八条 行政执法科室接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启动执法程序的,应当书面记录投诉、举报人基本情况,投诉、举报的内容,记录人情况,投诉、举报处理情况等内容。
对实名投诉、举报经审查不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当对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及其他相关情况予以书面记录。
第三章 调查和取证的记录
第九条 行政执法科室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应当对调查、取证、现场询问情况进行书面记录,重点记录下列内容,并制作相应的行政执法文书:
(一)询问当事人情况;
(二)询问证人情况;
(三)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情况;
(四)现场检查(勘验)情况;
(五)抽样取证情况;
(六)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情况;
(七)委托法定机构进行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情况;
(八)其他调查取证活动应当记录的内容。
第十条 行政执法科室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调查和听证取证方式的,应同时进行音像记录,不适宜音像记录的除外。
采取其他调查取证方式的,可根据执法需要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一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行政执法科室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应记录以下事项:
(一)证据保全的启动理由;
(二)证据保全的具体标的;
(三)证据保全的形式,包括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法定文书、复制、音像、鉴定、勘验、制作询问笔录等。
第四章 审查与决定的记录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科室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对行政执法案件审理情况、审核情况及批准情况进行书面记录。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科室依法履行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义务的,告知文书中应当载明相关事实、证据、依据、内容及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情况等内容。
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的,应当作出书面记录。
行政执法科室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应当对陈述、申辩的内容及采纳情况予以书面记录。
第十四条 依法组织听证的,应当对听证的告知和申请情况、参加人员情况及听证的时间、地点、具体内容等予以书面记录。必要时,可以采用音像方式进行辅助记录。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科室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对局负责人的签署意见和签发时间予以书面记录;行政执法决定依法需经法制审核的,应当对法制审核意见、审查人等内容予以书面记录;依法需经专家论证的,应当对专家论证情况予以书面记录;经集体讨论的,应当对集体讨论情况予以书面记录。
第五章 送达与执行记录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科室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书面记录送达情况。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科室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当对送达文书名称、送达时间和地点、行政机关印章及送达人、受送达人或者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员等内容予以记录。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科室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当采用挂号信或者快递方式,留存邮寄送达的登记、付邮凭证和回执及载明行政执法文书的名称及文号的邮寄清单。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科室留置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当对留置事由、留置地点和时间、送达人、见证人等内容予以记录。
行政执法科室应当采用音像方式记录留置送达过程,详细记录送达文书的内容、留置原因、留置地点、在场人员等内容。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科室依法采用委托、转交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当对委托、转交的原因及送达人、签收人情况等内容予以记录。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科室采取张贴公告、在报纸上刊登公告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当书面记录采取公告送达的原因、公告载体,并留存书面公告。
采取张贴公告方式送达的,应当采取音像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科室应当对行政执法决定执行情况进行书面记录。
行政执法科室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应当记录核查违法行为改正情况、实地核查情况,必要时应当进行音像记录。
第二十三条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行政执法科室应当对申请情况、强制执行结果等内容进行书面记录。
第六章 执法记录的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四条 采用音像记录的,记录人员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电子记录存储至执法信息系统或者专用存储器,不得自行保管。
第二十五条 电子记录材料应当同时记录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内容;属于声音资料的,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第二十六条 行政执法科室应当在行政执法行为执行终结之日起三十日内,将行政执法记录形成案卷,依法归档保存。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归档期限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执法科室应当明确专人负责行政执法记录的归档、保存、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依法申请查阅行政执法记录的,经局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方可查阅。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依法应当保密的执法信息,应当依法进行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行政执法科室办理行政执法事项,应健全内部工作程序,全程记录内部审批流程,明确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按照行政执法的依据、条件和程序,由承办人提出意见和理由,经审核人审核后,由批准人批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