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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标题:鞍司发〔2018〕94号 关于印发《鞍山市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字号:鞍司发〔2018〕94号

发布机构:鞍山市司法局

发文日期:2018-11-06

效力状态:有效

鞍司发〔2018〕94号 关于印发《鞍山市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鞍司发〔2018〕94号


关于印发《鞍山市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司法局、基层人民法院、公安分局:

现将《鞍山市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鞍山市司法局   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鞍山市公安局


2018年11月6日            


鞍山市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规范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根据司法部 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和省司法厅 省高级人民法院 省公安厅《辽宁省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实施意见》的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辽宁省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实施意见》,保障公民有序参与司法,推进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更好地发挥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功效,提升司法审判制度的社会公信力。

二、组织领导

市司法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公安局共同组成全市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领导协调小组,负责监督和指导全市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

组  长:程 东  市司法局副局长

成  员:李 想  市司法局法制科负责人

陈 坪  市中级人民法院政治部副主任

陈 丽  市公安局人口和出入境管理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司法局法制科。

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具体负责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

三、工作职责

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由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组织开展。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的指导监督,县(市)区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的具体实施。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职责需要,健全工作机构,配备工作人员,建立完善工作制度。

司法行政机关、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沟通联系,建立协调配合机制。

四、工作程序

(一)名额确定

基层人民法院按照《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第五条“人民陪审员名额数不低于本院法官数的三倍”的要求,报上级人民法院审核后,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确定,并及时通报县(市)区司法局,县(市)区司法局报市司法局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选任公告

各县(市)区司法局会同县(市)区人民法院、公安局在选任工作开始前30日,向社会发布选任公告(公告模板详见附件1)。

(三)随机抽选

各县(市)区司法局按照《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第十一条“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从辖区内年满28周岁的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抽选拟任命人民陪审员数五倍以上的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的要求,进行选任工作,建立人民陪审员候选人信息库。

(四)资格审查

各县(市)区司法局会同县(市)区人民法院、公安局对人民陪审员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必要时到公民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人民团体进行调查。

1.资格审查材料。各县(市)区司法局收集通过资格审查候选人的基本材料。材料包括:(1)公民的身份证、户口簿等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2)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征询意见。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确定后,各县(市)区司法局会同县(市)区人民法院、公安局向符合选任条件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告知人民陪审员的权利义务,并征求其对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意见。本人同意的,填写《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登记表》(登记表格详见附件2),送交至县(市)区司法局。

(五)确定拟任人选

各县(市)区司法局会同县(市)区人民法院在通过资格审查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中随机抽选,确定人民陪审员拟任人选。

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程序:(1)接受报名;(2)资格审查;(3)提交材料;(4)确定拟任人选。

(六)拟任公示

各县(市)区司法局会同县(市)区人民法院、公安局向社会公示拟任命的人民陪审员名单,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七)正式任命

1.各县(市)区人民法院将拟任人民陪审员人选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2.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后,各县(市)区人民法院将任命名单抄送县司法局、县公安局,并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3.各县(市)区人民法院会同当地县(市)区司法局向社会公告人民陪审员名单。

4.各县(市)区人民法院会同县(市)区司法局及时将任命决定通知人民陪审员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群众性基层自治组织、人民团体,并通报公安机关。

(八)履职宣誓

经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为人民陪审员的,各县(市)区人民法院会同当地县(市)区司法局组织进行公开就职宣誓仪式。

人民陪审员宣誓誓词为: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我宣誓: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依法参加审判活动,忠实履行审判职责,廉洁诚信,秉公判断,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九)人民陪审员名单备案

县(市)区司法局负责建立人民陪审员信息库,制作人民陪审员名册并抄报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五、工作步骤

2018年11月正式启动,各县(市)区司法局制定《县(市) 区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实施办法》,联同基层人民法院、县(市)区公安局会签文件,启动选任公告。12月底前完成全市首批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2019 年至2023 年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进行增补。

六、工作要求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把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加强领导,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实际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研究政策措施,加强工作保障和指导监督。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要会同当地人民法院、公安机关进一步细化措施,抓好人民陪审员选任的具体组织实施。乡镇(街 道)司法所要加强与当地基层派出所、法庭的配合,密切联系村居(社区 ), 做好对广大群众的动员宣传、信息采集核查等工作。

二是强化协作配合。各单位要加强部门衔接,明确责任分工,形成共同做好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的合力。要总结开展人民陪审员工作的经验做法,健全完善联席会议、信息通报反馈、联合走访调查等制度,形成协同高效、良性互动的工作机制。

三是推动信息共享。各单位要积极开展人民陪审员候选人信息采集工作,建立人民陪审员候选人信息库,切实提升选任工作质量和效率。要加强信息数据共享,实现司法行政机关与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以及相关部门之间的系统对接和信息共享,完善人民陪审员人选信息,为人民陪审员选用衔接打下坚实基础。

四是落实保障政策。各单位要积极主动争取党委、人大、政法委及财政等部门的支持,健全完善工作保障机制,建立健全人民陪审员选任管理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工作人员,落实办公场所,确保这项新的工作有人抓、有人管。

五是加大普法宣传。各单位要主动加强宣传工作,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的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宣传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特色和优势,增进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了解和认同,提高参与人民陪审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要主动做好与人民陪审员的沟通协调工作,定期向他们反映社情民意,提高他们做好人民陪审员的责任感,增强人民陪审工作质效。

 

附件:1、县(市)区人民陪审员选任公告

2、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登记表